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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財評:根絕罰款指標化須靠依法行政

孫博洋

2014年10月22日08:33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近日,有媒體曝光了河南省工商管理部門下發限期完成“罰沒任務指標”的通知。據報道,通知下發的原因是該省財政廳專項督導組認為該省“非稅收入”下滑得厲害,會影響來年預算。按照《通知》的要求,該工商系統要實現“兩個確保”,即:確保完成目標任務,確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任務。“罰款指標”並不算新鮮事物,但“罰款指標”為何會層出不窮,治理不盡呢?

首先,罰款作為一種行政管理的手段廣泛存在於社會的各個角落。罰款的目的應該是用行政處罰的手段來遏止違法違規行為,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警示,從而規范社會和經濟秩序。行政部門應該保護人民的利益,保護守法公民的權益,對侵害人民利益的行為進行處罰。而“罰款指標”這個怪胎的存在卻是為了“增收”,不僅背離了人民政府為人民的初衷,還催生了“以罰代管”“隻罰不管”以及“亂罰款”“搞攤派”的毒瘤。所以,“罰款指標”與“人民幣”的關系更近,而與人民的利益是疏遠的。

其次,“罰款指標”存在本質上的邏輯混亂。工商違法行為本身是不可預測的,有多少企業商戶會違法、程度會多嚴重,每年每月都不相同,而就此訂立一個硬性的“指標”來督促執法部門對照指標罰款,超過指標獎勵極不科學。

“罰款指標”的出現,往往與獎懲和部門預算挂鉤,這樣就會逼著執法部門為了完成指標而執法。上級壓下級指標級級下壓,基層執法部門面對無款可罰狀況的時候,為了完成指標,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隻能對企業商戶“沒事變小事,小事變大事”來處罰了。

制定“罰款指標”這樣的荒唐事,究其根本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門缺乏依法行政的觀念,扭曲了人民賦予的行政執法權力。

其實,我國早在1993年就發布了《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明確禁止將收費、罰沒收入與本部門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挂鉤,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鉤。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執收、執罰單位和個人下達收費、罰沒收入指標。並且還在1996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部門罰款做了很多規定,該不該罰、該怎樣罰都有法可依。如果行政部門濫用手中的執法權,也必然應該受到依法追究。

“罰款指標”損害了法律法規嚴肅性,讓依法行政成了口號,損害了法治精神。十八屆四中全會上,“依法治國”成為主要議題,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執法,就是對依法治國方針的最好執行。

(責編:夏曉倫、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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