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家許麟廬留下的遺囑,其真實性被子女質疑。
72件珍貴字畫、3把紫砂壺,其中包含齊白石書畫24幅及徐悲鴻等名家作品,坊間估價約為21億元。10月13日,引人矚目的齊白石弟子、一代國畫大師許麟廬遺產繼承案,在經過長達兩年多時間審理后,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許麟廬所留遺囑真實,全部由夫人王齡文根據遺囑繼承其財產,許麟廬的8位子女等后人不能依法定繼承繼承財產。但是,由於王齡文拒絕法院對財產進行鑒定,這些字畫、紫砂壺是否真品還存在疑問。
兒子起訴母親分字畫
許麟廬是我國著名國畫家、書法家、書畫鑒賞家,又名德麟。1936年,許麟廬與王齡文女士結為夫妻,后育有8個子女:長子許化杰、二子許化儒、三子許化夷、四子許化遲,長女許美、二女許麗、三女許嫦、四女許娥,其中許美、許嫦已經去世。2011年8月,許麟廬因病去世。在許麟廬去世前的2010年底,在王齡文、許化杰、許化儒、許化夷、許娥等人在場的情況下,對許麟廬保存的財產進行了清點,共清點字畫72幅及紫砂壺3把,王齡文、許化杰、許化儒、許化夷在清單上簽字確認。
在財產清單上,有齊白石畫作20余幅,還有李可染、潘天壽、郭沫若等人的作品。由於沒有對這些物品進行作價,具體價值不得而知。有媒體稱,如果根據拍賣市場的價格估價,這些字畫的總價值將達到21億元。
2012年7月,許化夷將母親及兩位兄長許化杰、許化儒起訴到北京市豐台區法院,要求分割作為父親遺產的字畫和紫砂壺。與許化夷共同起訴的,還有許美的三個女兒、許嫦的女兒,她們均要求分割姥爺留下的遺產。其他三名未起訴的子女均表示不放棄繼承權,法院因此將他們一並追加為共同原告。由於本案有重大影響,標的額較大,案件移交北京市二中院。2013年1月,北京市二中院受理該案。
王齡文在答辯中提供了一份許麟廬的遺囑:“我許麟廬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畫及所有財產歸我夫人王齡文所有。我許麟廬(許德麟)二 壹零年九月二日許麟廬所立遺囑。”她表示,遺囑是許麟廬親筆書寫並加蓋印章和指印,是一份完全合法有效的遺囑。根據遺囑,許麟廬去世后,所有文物、字畫和財產,均應歸自己所有,請求法院駁回子女等人的訴訟請求。
對於遺囑的真實性,同樣作為被告的長子許化杰和次子許化儒觀點不同:前者並不認可其真實性,認為應當按法定繼承處理﹔后者則認為遺囑是真實的,同意按遺囑繼承。
訴爭焦點:遺囑是否真實
遺囑是否真實,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作為書畫鑒定家的二女兒許麗也不認可這份遺囑,“我是書畫鑒定家,我認為遺囑是假的。因為父親一生嚴謹認真,給別人題字都要寫幾十幅從中挑最好的,這麼重要的一份遺囑竟然寫得不嚴謹,最明顯的就是簽名的麟廬兩個字亂成一團。”她認為,遺囑上麟廬兩個字不符合父親以前的寫法。
四女兒許娥以她親身經歷述說遺囑的真實性:“當時我親眼所見父親寫的這份遺囑,那是病后出院不久,身體虛弱,寫遺囑時還是我扶著他寫的。寫完了按手印的時候按錯了,按到了一個字上,他就又重新按了一個。正是因為按了兩次手印,恰好說明了遺囑是真的。因為反映出父親當時身體虛弱,但態度很負責。”
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司法鑒定,並認可以榮寶齋出版社出版的《寫意人生許麟廬》畫冊中的15幅作品作為鑒定的比對樣本。但法院先后三次隨機選取的鑒定機構,均以提供的樣本材料無法滿足檢驗鑒定條件為由,終止鑒定程序。最終,因根據現有檢材樣本無法找到能夠進行鑒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未能進行。
為証明遺囑真實性,王齡文提交了與許麟廬生前合影照,照片中許麟廬、王齡文背后的牆上挂有一份遺囑,該遺囑與王齡文提交的遺囑原件內容一致,僅未加蓋名章和按指印。照片是用數碼相機拍攝的電子照片,許化夷等人對照片真實性亦不認可。法院根據王齡文的申請,確定鑒定機構對電子照片是否經過技術修改進行鑒定,未發現技術修改痕跡。
法院認為,王齡文提交的遺囑完整無歧義,且有許麟廬簽名及注明書寫日期,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形式要件。許化夷等人對遺囑持否定意見應當承擔相應舉証責任,但因比對樣本不足未能通過鑒定予以確認。王齡文還提交了許麟廬與遺囑合照的電子照片,可以証明許麟廬知曉遺囑並願意在遺囑前留影,據此認定王齡文所提交的遺囑應為許麟廬真實意思表示。
按遺囑繼承,但財產未查清
王齡文表示,72幅字畫和3把紫砂壺由自己保管,但這些財產屬於自己所有,雖然法院多次要求並釋明法律后果,但她堅持不對這些財產現狀進行審核,因而法院未能對財產的真實性及現狀進行核實。
法院審理認為,許麟廬的遺產應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即全部遺產均應由王齡文繼承並所有。因王齡文拒絕向法院提供訴爭財產的現狀及配合法院就此進一步審查,致使法院對訴爭財產的真實性等問題無法查清及明確,也無法明確判歸王齡文財產的具體內容,判決許麟廬的遺產由王齡文繼承,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許麟廬遺留的書畫價值幾何?坊間估算價值21億元,判決對此並未給出答案。
宣判后,原告四女兒許娥和被告二子許化儒表示認同判決,稱父親的遺產全歸母親繼承,是父親的遺願。
許化杰的代理人接受採訪時表示,遺囑的真偽並沒有鑒定,繼承的財產沒有查清,繼承的標的物是否真實並不清楚,“判決結果讓人感到一頭霧水”。
對於財產未查清的問題,法官認為,原因在於當事人不同意將財產拿出來進行審核。不過,既然判決確定繼承財產全都歸被告王齡文一人所有,遺產多少和其他人權益無關,審核遺產范圍的必要性不大。
原告三子許化夷宣判時並沒有出庭。他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許家出這麼多事,都是錢鬧出來的”。他說他並不缺錢,也不惦記那些字畫,只是想把這個事弄明白了。“家裡解決不了,就需要靠法律。”在許化夷的設想裡,父親的遺產50%歸母親,剩下的50%再由母親和8個子女來分,“我的那份可以不要,我花錢給父親建個博物館,把這些都放到博物館裡做公益。我說話算數,這些話都有法律效力。”
姐弟“掐架”,名譽官司尚未了
宣判后,許嫦的女兒認為遺囑並沒鑒定出真假,表示要上訴。其他人是否上訴,尚不明確。許家遺產糾紛距離畫上句號,還有不短的距離。而因糾紛被傷害的親情,需要更長時間彌合。和遺產官司同時進行的,是一起由此引發的名譽侵權官司。
2012年10月法院開庭后,許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原告(許化夷)造假造得好啊,特別是偽造父親許麟廬的畫,隻有我能夠辨識。”
許化夷認為,許娥無中生有,採取詆毀自己名譽和道德品質的行為,給自己的名譽帶來極大傷害,特別是她接受採訪的內容在央視播出后,在全國產生了嚴重惡劣的影響,極大地破壞了自己在畫界的聲譽,降低了自己的社會評價,損害了自己創作畫作的市場價值及市場收藏力,給自己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傷害。
隨后,許化夷訴至北京市豐台區法院,要求許娥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
日前,記者從豐台區法院了解到,有關本案管轄權異議的審理剛剛結束,名譽糾紛尚未審理。
名人遺產糾紛何其多
近年來,名人去世引發的巨額遺產訴訟屢屢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001年7月,國學大師季羨林與北京大學簽訂捐贈協議,約定其去世后將遺產捐給北大。2008年12月,季羨林留下書面遺囑:“原來保存在北大圖書館裡的一切書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從來沒有說過全部捐贈。”“全權委托我的兒子季承處理有關我的一切事務”。2009年7月,季老去世。季承開始向北大討要父親遺產,多次協商未果后,季承起訴北大返還文物577件,其中古字畫207幅。這期間,還引發一起刑事案件。2009年12月,季承報案稱位於北大的季羨林舊居被盜。嫌疑人之一王如被抓獲歸案,她是季羨林前秘書李玉潔的干女兒,在法庭受審時否認偷盜,稱是為了“保護藏品”。
1989年底,82歲的國畫大師李可染因病猝然辭世,留下大量繪畫精品和藏品。因未對財產進行分割,在他去世18年后親人之間展開了一場長達兩年的遺產官司。李可染,師從齊白石,享譽盛名,畫作價值非同凡響。1991年,李可染的繼承人共同簽署遺產繼承協議,后因種種問題鬧到法院要求分割,2009年經北京市高院終審才塵埃落定。
1994年,著名畫家、美術教育家劉海粟逝世。他在生前曾公開表示,“將一生的作品都捐獻給國家”。然而,在老人謝世12年后,其50件作品及藏品卻出現在拍賣行拍賣公告裡。圍繞這些財產歸屬,他的家人與拍賣行、部分親人打起官司。官司從2005年底開始,一直持續至今,尚未了斷。
西安美術學院教授陳忠志的代表作《黃河兒女》曾入選全國通用小學語文課本,其作品曾被作為國禮送給外賓。2008年7月,74歲的陳忠志因病去世,留下房產、大量字畫等物。陳忠志生前結過三次婚,育有子女4人。在分割遺產時,繼承人產生糾紛,甚至有子女的親子身份遭到質疑。而該案從一審到二審,當事人甚至還申請再審,前前后后打了幾年官司。
2010年12月,著名畫家婁師白辭世,因未留遺囑,家人在分割房產、書畫作品、印章、藏書等遺產時發生爭議。此后,婁師白90多歲的遺孀王立坤與親生子婁述澤將婁師白的長子婁述德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遺產。隨后,王立坤因為房產再提訴訟,將婁述德訴至法院。直到2014年9月,婁師白遺產案才落下帷幕。
梳理近年來名人遺產引發的繼承糾紛,不難看出,多數陷入了曠日持久的訴訟之中。遺產糾紛往往讓被繼承人難以入土為安,后人也為遺產寢食不安。如何解決名人的遺產繼承糾紛,特別是這些名人有很多都是藝術家,如何妥善保護他們的遺作,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其實,很多遺產爭執,可以在被繼承人本人那裡得到避免,比如生前訂立遺囑,或者對財產作出妥善的保管處理。但是,很多名人對身后事沒有留下遺囑,以致親人之間因為遺產繼承問題對薄公堂。
許麟廬案審理法官就表示,處理好家務事能有效避免日后紛爭,但有的老人會覺得寫遺囑不吉利,所以直到去世也沒留下遺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孫若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生前沒有立遺囑是遺產繼承紛爭的重點,在遺產繼承案件中,名人大師由於家庭情況和關系復雜,在遺產分割時多會發生糾紛。他建議,生前應當就自己作品及財產盡早訂立遺囑,並委托遺囑執行人較為妥當。遺囑執行人可使立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編后:
在法治社會,“有糾紛找法院”是理性選擇。當糾紛不可避免地發生,許麟廬一家人通過訴訟解決,值得贊賞。
但這類案件對司法資源的佔用等問題,也值得注意。特別是,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后手段,但並非唯一手段,也不是最有效的手段。就本案而言,既然認定遺囑有效,許麟廬遺產歸妻子一人所有,那麼,查清具體遺產在法律上確實意義不大,但一個遺產繼承案件,連遺產范圍都不確定,不免令人遺憾,也為紛爭能否徹底消停留下懸念。
名人遺產,除了是他個人的、家庭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社會的。當遺產范圍和民族文化遺產聯系在一起的時候,遺產范圍不清尤其令人遺憾。有人曾為此建議名人遺產由社會管起來,但考慮到可能對公民個人財產造成的損害,這建議可行性不大。但“豪門恩怨”屢屢上演引發的問題,卻需要各方尋求積極對策。(黨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