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待遇
參保人死亡
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繼承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中,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基礎上,省、省轄市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礎養老金(按6︰4比例分攤),縣(市、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准每人每月不低於5元。根據國家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將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
在個人賬戶養老金中,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
我省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將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該意見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將不用繳費,自該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根據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將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值得一提的是,為防范虛報冒領養老金現象,建立待遇激勵約束機制,我省規定,有條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每年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轉移接續
繳費期間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將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將可以累計。
但是,對於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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