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市多次出現持續灰霾和霧霾天氣,嚴重影響市民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2005年頒布實施的《鄭州市大氣污染條例》已不能滿足日漸嚴峻的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昨日下午,正在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新條例更加細化,分別就燃煤,汽車尾氣,揚塵,廢氣、油煙等我市現存的眾多污染源,設專門章節予以管理和防治。該條例經審議后如獲表決通過,我市治理霧霾天將更加有法可依。鄭州晚報記者 裴蕾
4大“處方”
治“煤”:居民生活用煤,須是符合標准的低硫優質煤
根據研究,影響鄭州市大氣質量的主要因素中,燃煤佔41%,揚塵佔28%,機動車尾氣佔24%,其他站7%,亟待加大對這些重點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條例要求鄭州市政府在行政區域內劃定無燃煤區,並逐步擴大范圍。無燃煤區內禁止銷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現在使用的要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拆除設施。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此前規定,本市禁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散煤及制品。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隻規范銷售環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應當從使用上進行限制。因此,條例進行了修改,規定“本市市區禁止使用不符合標准的燃煤”。
新條例還規定,飯店、賓館等單位,要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居民住宅生活用煤,要按照市政府規定,使用符合標准的低硫優質煤。
治“車”:機動車抽檢不合格,要暫扣行駛証
據了解,條例和有關法律一致,規定實行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定期檢驗制度,並授權政府對沒有取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採取限制行駛的管理措施。
除了例行年檢,機動車還可能隨時面臨環保部門的“抽檢”。條例規定,可以利用遙感監測等技術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檢,也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要責令限期治理並復檢,復檢合格才能發還暫扣的機動車行駛証。
此外,條例還鼓勵使用清潔車用能源和優質車用燃油,並優先發展公共交通。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