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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頒布:物權穩定 便民利民

2014年12月23日07:5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頒布:物權穩定 便民利民

  制圖:李姿閱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2日頒布,並將於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物權制度建設中具有裡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條例》不僅關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還關乎千家萬戶的生產生活。本報記者就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

  更好地保障權利人合法財產權,並方便企業和居民

  《條例》的頒布實施具有什麼重大意義?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局長王廣華認為,《條例》以物權穩定和便民利民為核心原則,全面落實了國務院有關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的精神,明確了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基本內容,重點規范登記行為,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增強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核心法律依據,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的重大法制成果。

  “《條例》的頒布實施,可以更好地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業和群眾,尤其是對健全歸屬清晰、責權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具有重大意義。”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魏莉華說。

  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哪些主要內容呢?王廣華介紹,根據有關要求和精神,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整合職責。明確一個部門負責登記,並對機構設置、簿冊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與保護提出統一要求。二是物權穩定。注重穩定連續、保護權利,明確已經發放的權屬証書繼續有效。三是方便群眾。逐步實現一個窗口對外,並簡化程序,減輕群眾負擔。四是嚴格管理。重點規范登記行為,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

  私人不動產具有一定的隱私性,該怎樣處理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的關系?魏莉華表示,《條例》對處理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的關系有明確的考慮,主要是建立了統一的登記信息平台和查詢服務制度。首先,明確登記信息平台建設與互通共享的責任主體與客體范圍及要求。《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各級登記機構的信息要納入統一基礎平台,實現信息實時共享﹔同時,規定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這既方便了群眾依法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也便於機構高效開展登記審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証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和市場交易安全。

  其次,《條例》明確了登記資料查詢復制的主體權限及保密責任主體等要求。《條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享有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權利,同時對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資料的使用進行規范,規定了查詢人對查詢信息的保密義務。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推行,不會抑制房地產業發展

  一些機構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將抑制房地產行業發展。有研究報告稱,《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增加存量房交易市場的供給,加大房地產價格下行壓力。是這樣的嗎?

  據介紹,首先,《條例》對不動產登記和不動產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確界定。《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其次,《條例》明確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范圍。充分體現程序法為主、兼顧實體法的立法定位,以《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分類為基礎,在繼承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動產物權基礎上,進行歸類融合,以羅列的方式列舉了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等十大項、十余種權利類型,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物權體系,基本實現了全覆蓋,統一了登記范圍。再次,《條例》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類型。將不動產登記分為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等8大類。這些規定,對於確保不動產登記的真實與准確,維護不動產登記簿的公示力與公信力,保護廣大民事主體的不動產物權,具有重要意義。

  “長遠看,作為物權的權証,不動產統一登記隻會有利於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有利於房地產公平公正交易,有利於房地產市場機制的完善。一個穩定且有收益的房地產開發市場的形成,不會導致房地產投資的下滑。房地產投資的波動,從本質上來說,應該與經濟景氣周期和消費需求相關。”王廣華說。

  有人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為房地產征稅鋪墊,是這樣的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孫憲忠認為,目前,我國房地產稅的征收還處在政策試點階段。不動產統一登記會給包括稅收等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政提供方便和條件。

  官員財產公示與不動產登記不在一個體系,“小產權房”納入登記沒有依據

  有不少人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利於反腐敗的推進。這種說法成立嗎?孫憲忠認為,按照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登記簿應該具有公開性。這些觀點主要有二:一是要求不動產登記的資料要向社會所有的人公開,要允許人們自由地查詢他人的房產﹔二是把不動產登記和反腐敗立法相聯系,要求該條例能夠發揮監督官員房產擁有情況的作用。這些觀點有內在的聯系,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呼聲,必須予以闡明。

  一些人包括媒體炒作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話題,都是一種誤解。從國際經驗看,陽光立法內容很多,其中之一是要求官員公布其財產,以方便社會監督。這些立法是專門針對官員的立法,屬於官吏立法,和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在一個體系之內。“不動產登記立法屬於財產立法,不論官員還是民眾,其不動產財產都要納入登記,但是陽光立法隻能針對官員,不能針對一般民眾。法律可以要求官員公布其財產,但是不能要求一般民眾也公布其財產。”孫憲忠說。

  對於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沒有考慮小產權房登記,魏莉華表示,由於歷史的原因和地方管理的差異,各地都存在一定數量的小產權房。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小產權房其實是沒有產權的房屋,但人們非要給它冠以美名“小產權”,其實是表達了各種利益訴求。從法律意義上看,把“小產權房”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沒有依據的。

(責編:郝帥、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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