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芳雨(資料圖)
籃球運動員朱芳雨訴南寧市某床墊廠商侵權案,7月24日在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一審判結,床墊廠被判賠償朱芳雨14萬元。
2008年3月,南寧市某床墊廠與朱芳雨簽訂協議,約定朱芳雨出席該廠的開業5周年慶典活動,該廠支付7萬元作為報酬。協議還約定:廠方可使用朱芳雨的簽字、合影作為企業內部文化展示和宣傳,但不得冠以“形象代言人”等名號。
慶典活動結束后,床墊廠向朱芳雨支付了7萬元報酬,隨后將朱芳雨的簽名、肖像及參加活動的合影,印制成宣傳單和宣傳畫冊放置於該廠所銷售的床墊內及各銷售網點,並制作成牆體廣告。2011年,該床墊廠與南寧市某廣告公司合作,制作了有朱芳雨形象的車椅頭套廣告,投放使用於廣西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所營運的快班車上。
2014年1月,朱芳雨認為床墊廠違反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使用其肖像及簽名,且與廣告公司、汽車運輸公司共同構成對原告肖像權、姓名權及名譽權的侵權,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床墊廠支付違約金14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被告廣告公司和運輸公司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責任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朱芳雨與床墊廠的協議約定,該廠有權使用朱芳雨參加其協議約定活動的合影、簽名作為廣告宣傳使用,但應避免社會公眾產生朱芳雨為床墊廠的企業進行代言宣傳的誤解,其宣傳內容僅應表達為朱芳雨參加並出席床墊廠企業活動的范疇內。
床墊廠在制作宣傳單和牆體廣告時,使用了朱芳雨的單獨形象,並使用了朱芳雨簽名用於制作宣傳單、牆體廣告和客車座椅枕頭套,雖未明確將朱芳雨標注為其產品的形象代言人,但仍容易使社會公眾形成朱芳雨為床墊廠產品代言的誤解,違反了《協議書》的約定,已構成侵權。
另外,廣告公司及汽車運輸公司分別作為客車座椅枕頭套廣告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在審查義務的履行上存在瑕疵,應當對侵犯朱芳雨的姓名權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認為,床墊廠、廣告公司及汽車運輸公司的上述侵權行為,均未造成朱芳雨的名譽受損,故並不構成對朱芳雨的名譽侵權。
據此,法院判決床墊廠賠償朱芳雨14萬元,並停止印制和對外宣傳使用所有印制有朱芳雨單獨肖像及單獨簽名的宣傳用品﹔廣告公司及運輸公司各賠償朱芳雨3萬元,並停止使用所有印制有朱芳雨簽名的快班車座椅枕頭套﹔三家企業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省級以上報刊公開向朱芳雨賠禮道歉。朱芳雨的其他訴訟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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