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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高收益率誘惑:5%背后附加非保本約定

日前,某股份制銀行推出了最低認購金額僅5萬元,但年化收益率卻高達5%的一款理財產品。“目前保本類理財產品,以及投向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銀行理財產品一般收益率低於5%,而信托類產品則較高,要看具體的投資和挂鉤的標的。
2012年12月18日08:19    來源:証券日報    手機看新聞

  日前,某股份制銀行推出了最低認購金額僅5萬元,但年化收益率卻高達5%的一款理財產品。較低的購買門檻卻給出了較高的收益率,這種利用高收益率吸引投資者眼球的做法,正在年末的各家銀行中多次出現。而且其與大多數低收益率銀行理財產品不同,5%背后附加的多是非保本條款。

  對於年末銀行頻推高收益率理財產品吸引客戶的做法,銀聯信分析師李佳明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今年以來銀行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處於低位水平,年底浮出的預期收益率在5%以上的理財產品確實搶眼。像收益率在5%以上的理財產品一般都是由中小銀行發行的,比如哈爾濱銀行、龍江銀行和平安銀行。中小銀行多發高收益理財產品的原因在於這些銀行的理財業務起步較晚,沒有培育出固定的客戶群體,通過多發高收益理財產品可以更多的吸引他行客戶。

  中小銀行拉客戶頻推高收益率產品

  每到歲末,都是銀行發行的理財大熱之時。為了攬儲年關沖規模,大賣理財產品已成為了各家銀行此時必做的規定動作。“理財產品是銀行加強中間業務,吸納和留住存款的重要工具,將來會是銀行的生存之本。”銀聯信分析師鐘加勇指出。為了在海量的理財產品中受到顧客的青睞,銀行們均使出了混身解數,而提高預期收益率則效果最為直接。進入12月,理財產品收益率一路上攻,部分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已觸至5%。

  銀率網報告指出,進入12月,某股份制銀行一口氣推出4款“聚財寶強A計劃”的短期理財產品,收益率高達5%,且門檻僅為5萬元人民幣。記者走訪多家銀行了解到,雖然也有部分銀行正在發行收益率達到5%的理財產品,但起始門檻都比較高,多為數十萬元。像上述銀行僅為5萬元的起始認購門檻,並不多見。

  在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中,收益率較高的品種一般都是與信托合作才能達到。而上述銀行這4款收益率高達5%的產品,則恰恰是與信托計劃挂鉤的。這4款產品資料宣傳中指出,所募資金將用於購買長安國際信托設立的信托計劃。該信托計劃60%-90%投資於交易所/銀行間市場的國、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批准發行的各類債務融資工具等﹔0%-30%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

  此外,這幾款理財產品均為非保本型。“雖然不保本並不代表肯定會虧,但其中風險顯然要比保本型產品要高。”北京某城商行人士對記者坦言。據銀率網數據顯示,在11月份到期產品中,中信銀行13款產品未達預期收益率,而這13款產品均屬於“中信理財之信托計劃”系列,同為與信托挂鉤的理財產品。其中,有4款是今年發行,其余則是2011年發行的產品。

  購信托類產品需熟知產品情況

  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挂鉤信托的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高,然而其中所蘊藏的風險也如影隨形。而且協議提前終止的可能性也較高,投資者在選擇上還需謹慎。記者看到,某理財產品說明書中也明確指出,將對產品保留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在理財期內任一天提前終止產品的權利,以及在產品到期日延期結束產品的權利。

  “目前保本類理財產品,以及投向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銀行理財產品一般收益率低於5%,而信托類產品則較高,要看具體的投資和挂鉤的標的。”鐘加勇稱,信托類產品的風險與融資方的實力以及所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有直接關系。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大多有政府擔保,兌付風險就相對較小﹔証券市場的信托項目風險就較高。而融資方的公司背景、財務狀況也是考量信托項目是否穩定可靠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投資者需要注意的就是,一定要投資熟悉的行業,因為隻有熟悉才能有准確的判斷和客觀的理解。挂鉤信托計劃的理財產品與挂鉤利率、債券類的理財比較而言,確實風險偏高,但是由於商業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發行的信托類理財產品都會選擇經營規范、有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做代理,所以理財產品的風險一般都在可控范圍內。”

  應對監管

  銀行屢打時間“擦邊球”

  理財產品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已愈發火熱,普通投資者購買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進行投資,也日益普遍。然而與快速發展相伴的,理財產品中的夸大宣傳、風險提示不足乃至大幅虧損的事件也屢見不鮮。

  其實對於各家銀行濫發理財產品攬儲,以及所可能造成的高風險隱患,監管層一直進行嚴查。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中,就對銀行對理財產品銷售進行了嚴格的約束。該《辦法》將從銷售管理、風險分級兩方面規范理財產品銷售,規定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等。此外,對於每到季末年末都會發生的,靠短期理財產品沖時點以緩解攬存壓力的行為,監管層也已加大嚴查力度。銀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1號文),其中第二條中規定“不得通過發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在月末、季末變相調節存貸比等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應重點加強對期限在一個月以內的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規管理,杜絕不符合監管規定的產品。”

  然而政策的從嚴,似乎並沒能斷了短期理財產品的路。各家銀行顯然並不甘心退出這一市場,屢屢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以期規避監管。一方面銀行採用將1個月期限以下產品越來越多地被設計為滾動式,並將產品募集期拉長的手法。另一方面,則干脆將理財產品期限定為30-40多天。這樣不但將理財產品發行期擴大到一月時間之外,也仍能有效的幫助他們在年末季末攬儲沖時點。

(責任編輯:曹華、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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