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傳鍇,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進行點評。
消費者用信用卡刷卡消費時,銀行應不應該收取手續費,應該怎麼收,有沒有相關文字上的規定?
郭田勇:在文字上好像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銀行和消費者在刷卡過程中是一種買賣關系,銀行提供服務,銀行肯定不會無償提供服務,要收取一定費用。這個案例最大的問題就在於,銀行在提供這個服務之前可能沒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收費,銀行的操作和管理可能是有問題的。銀行的一些信用卡,授信額度非常高,也面臨一些尷尬的情況,如果消費者透支額非常大,透支以后在免息期內把錢還上,銀行是獲不到利息收入的,而銀行要幫助消費者要墊付的金額比較大,可能有些銀行就會想招,雖然收不到利息收入,能不能收點手續費。銀行這麼做,從出發點上無可厚非,關鍵要在辦卡時讓消費者知道,這樣我想就不會存在問題了。
手續費的收取標准有沒有統一的說法或范疇?
郭田勇:現在監管機構,包括國家發改委和銀監會正在制定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在還沒有正式出台和實施,如果按照以前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辦法,銀行對於一些一般性金融服務,是可以來自主定價的。按照新的辦法,如果實施以后,銀行在手續費和在手續費的定價上都應當按照規定,要向監管機構進行報批,在收費推出之前要有大概兩三個月的公示期。
這張通寶信用卡是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信用卡?
郭田勇:是不是信用卡,最重要的標志不是收不收手續費,而是刷卡是不是能透支。如果有授信額度,在沒有錢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刷,從理論來講這個卡就應當是信用卡,只是與以前的信用卡不一樣。
鄭傳鍇:首先,根據中國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1月13日公布並且實施),其中第七條很明確地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記錄相關信息、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並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按照行政規章的規定,消費者拿到的這張卡應當屬於法律上或者廣義上的信用卡,但是我認為,消費者所申領的信用卡不單單是通常意義上普通消費者用於消費所使用的信用卡,而是具有一定授信額度,主要用於小額融資的信用卡,我認為消費者和提供服務的銀行之間在對信用卡的理解上存在的偏差,並且銀行在進行辦卡申領業務過程中沒有盡到提示義務。
民生銀行的這種信用卡在消費當天開始計算手續費,每天是萬分之4.2,這種做法和手續費的標准是否合法?
鄭傳鍇:應當說是合法的。它基本上是按照之前提到的行政規章的內容,23條中明確規定銀行在辦理信用卡業務時,應當將計費的年資及其他相關信息報銀監會進行審批,隻要取得了相應的許可就是合法的。換句話說,銀行按照格式條款提供給消費者,讓消費者用於辦理的些信用卡通常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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