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1995年引入存貸比,通過存貸比等指標配合當時的雙緊縮政策,進而抑制通脹。但是時至今日,75%的存貸比被業內普遍視為不合時宜,應該適當調整。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日前在“2013金融街(行情,問診)論壇”上做了題為《完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促進金融業穩健發展》的演講,她提到,當年制定75%的存貸比的時候,它的初衷是為了給新設立的交通銀行(行情,問診)以貸款的自主權。吳曉靈認為,在2003年之前,我們國家的基礎貨幣主要是中央銀行主動吐出的,在這種情況下,75%的存貸比例對於商業銀行控制流動性是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2003年之后,由於銀行的基礎貨幣主要通過外匯佔款來提供,存貸比這種非常注意存款的考核使得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的管理方面的自主權受到了一定的侵蝕,成為了資產負債管理的桎梏。
“我國目前的控制存貸比和貸款規模這兩項指標的政策,侵蝕了商業銀行的金融自主權。”吳曉靈如是表示。她認為,比如存款沖時點和貸款繞規模,這些都是商業銀行行為扭曲的表現,這種扭曲也扭曲了貨幣信貸的信號,對貨幣政策傳導和金融市場穩定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吳曉靈特別提到,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胡曉煉在本次金融街論壇第一部分主題演講“金融改革與中國經濟發展”談到貨幣政策問題時也講到了這個問題,銀行用理財產品來沖時點,使貨幣供應鏈在短時間內劇烈的波動。
各家銀行都下達存款的指標和任務,為了完成存款的指標和任務,買存款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吳曉靈進一步指出,買存款的做法催生了金融掮客,為內外勾結,非法集資留下了漏洞。她認為,歸根到底,因為商業銀行沒有資產負債的經營完全的自主權,所以才產生商業銀行行為的扭曲。
吳曉靈認為,要解決這個痼疾,就應該認真貫徹巴塞爾協議,給商業銀行以經營自主權。因為75%的這種硬性的存貸比例,無論從貨幣創造上還有流動性上都沒有特別實質性的作用,而巴塞爾協議的核心是約束商業銀行的擴張行為,提高償付能力,用流動性指標防范銀行的支付風險,能夠更好的控制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銀行同業業務現在也成為繞開存貸比監管的主要渠道。對此,吳曉靈認為,商業銀行是經營信用的企業,應該說是我們國家信用的模范遵守者和表率。
同業業務的盈利主要依賴期限錯配來逐利,這種做法短負債、長資產的過度運用,會影響流動性的管理。
對此,她表示,除用於清算、結算及頭寸參與的同業往來的資金外,其他均應視為一般存款和一般貸款,給它以資產負債的自主權,應該真實反映資金用途。此外,要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銀行發行的保本的負債產品一律計入表內,銀行發行的非保本的產品,凡是有地區收益率的均應納入表內。
“銀行不保本的理財產品要注明信托關系,且不得有預期收益率的宣傳,如果能明確是信托關系,而且不標明收益率的話,才可以被列入表外。”吳曉靈說。
最后,她建議修訂《商業銀行法》第39條,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用流動性覆蓋比例和淨穩定資金比例替代75%的存貸比例。她表示,修法是一個過程,可以先發行同業的大額可轉讓存單,把這些存單的資金計入一般存款,並交納存款准備金,允許商業銀行用這樣得來的資金去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