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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財產險合同保險利益如何確定

來源:《中國保險保》

2012年11月22日09:51        手機看新聞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原審法院認為,發生保險事故時,李某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李某不得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因此對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大運盛公司系保險車輛的登記車主及被保險人,黃某某為保險車輛實際所有人。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其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以下結合具體案例作簡要分析。

  一、投保車輛發生轉讓,受讓人享有保險利益

  在財產保險中,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往往會發生轉讓。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

  案例一:在“李某、董某與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1)鄭民四終字第1793號]中,涉案貨車登記車主為李某,李某將本案中的車輛協議轉讓給董某,但董某仍以李某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后發生保險事故。原審法院認為,發生保險事故時,李某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李某不得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因此對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董某作為承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的這一觀點。

  案例二:在“倫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1)山民初字第3582號]中,倫某購買李某汽車,在車輛產權尚未過戶前,保險公司營業員說服倫某以當地村委會為被保險人,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后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以該車輛未辦理保險過戶手續為由,拒絕理賠。法院審理認為,村委會既非該車實際車主,又對該車不具有保險利益,從其后車輛過戶的情況確認,本案保險合同實際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為原告倫某。本案保險合同簽訂時,倫某即具有保險利益,而將被保險人列為村委會,是保險公司的錯誤所致,事故發生時,倫某已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登記証書,故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自始至終為倫某,無需辦理保險過戶手續。

  二、挂靠運營的機動車,車輛實際所有人享有保險利益

  在貨物運輸領域比較普遍的一個現象是挂靠經營,即挂靠者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挂靠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在挂靠經營的情況下,盡管車輛實際所有人不在保險合同中被列為被保險人,但其對於實際擁有的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享有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中也規定,車輛挂靠人以被挂靠單位名義投保,發生保險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保險人,並能夠証明其與被挂靠單位之間存在挂靠關系的,對於保險人以挂靠人無保險利益為由要求裁定駁回起訴或拒絕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在“上海大運盛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黃某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2012)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24號]中,黃某某購買大運盛公司客車一輛,並挂靠大運盛公司經營。大運盛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主張,其未與黃某某簽訂過保險合同,且無証據証明存在涉案保險合同合法轉讓給黃某某的情形,故黃某某要求保險賠償既無合同依據,又無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大運盛公司系保險車輛的登記車主及被保險人,黃某某為保險車輛實際所有人。根據大運盛公司和黃某某簽訂的《協議書》以及實際運營狀況,兩者系挂靠和被挂靠關系。鑒於挂靠經營是目前機動車營運中較普遍的現象,被挂靠單位和挂靠人作為整體,對保險車輛享有保險利益。(作者賈輝賈輝系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責任編輯:章斐然、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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