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來自浙江樂清,為其愛車投了保險。然而,煩心事卻不期而至。2011年12月6日因讓他人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被一輛套牌車碰撞,造成該小車損壞。事發后,對方逃離現場,交警部門認定該無名氏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遭事故車輛無責 保險公司拒賠
周先生的小客車此前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事發在保險期限內,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是1035000元,被保險人是周先生。事故發生后,周先生遂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遭到拒絕。
2012年3月,無奈的周先生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16萬多元、車輛評估費6600元、停車費220元、吊車費2800元、拖車費200元等合計17萬多元。保險公司稱,首先,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按被保險車輛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車輛在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故保險公司也不負賠償責任﹔其次,根據保險條款其他約定,在無法找到第三方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有30%的絕對免賠率。再三,周先生單方委托對車損進行鑒定,未告知保險公司,剝奪了保險公司對鑒定的參與權與知情權,保險公司對車輛維修費不予確認。無奈之下,周先生隻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格式條款無效 法院判賠9萬多元
保險公司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保車輛在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說法,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交納保費,保險公司就保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訂立合同必須遵循公平原則。投保人之所以購買保險,是為了換取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為其支付賠償金。而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關於車輛無責保險公司則不賠償的約定,明顯偏離了保險法的規定,排除了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有違公平原則,應屬無效。
此外,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依法可選擇請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也可以選擇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選擇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合同權利,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周先生承擔保險責任后,仍可就其已承擔的保險責任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請求權。這符合財產保險轉嫁風險的制度設計初衷。為此,法院認定涉案保險條款為無效條款,對保險公司相應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鑒於本案中無名氏肇事后棄車逃逸,交警部門至今還未抓獲,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在上述賠償金額內有30%的絕對免賠率。根據上述理由及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應賠償139820元×(1-30%絕對免賠率)=97874元給周先生。
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應賠償97874元給周先生。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業內觀點
霸王條款頗為普遍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方面表示,保險公司的上述“霸王條款”在車輛保險行業中具有相當普遍性。對此,有關保險行業方面業內人士也表示,涉及到車險的理賠日常較多的也是集中在該不該由保險公司賠付,法院的判決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裁判,而保險公司則有保險法可依據。究竟是否霸王條款,仍要根據具體的案例具體分析。特別是涉及到車險,由於私家車出險事故的鑒定存有一定的難度,保險公司不給予理賠,往往是站在是否屬於“騙保”的行為而考量。而作為消費者,在購買車險前后仍舊需要對險種的合同細則了解清楚,特別是“無責免賠”一項。
■溫馨提示
購買車險,這些您知道嗎?
平安產險東莞分公司相關產險專業人士建議,消費者在購買車險之前,若懂得一定的車險常識和需要注意的概念事項,或可免除一些購買后出險時不必要的煩惱。
1 關注自己証件有效期:部分消費者在投保時容易忽略對車輛行駛証及駕駛証有效性,所以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需要及時關注,從而避免因証件過期而造成理賠受阻。
2 關注特別條款:消費者在投保前需要向保險公司和銷售人員咨詢清楚一些特別條款的涵義,其中特別需要注意如保險的生效日期、行駛范圍等特別條款,以免出險日期不在保險生效日期內,或者出險地點不在行駛范圍內而造成后續的理賠受阻。
3 正確理解“無責免賠”:“無責免賠”並是不能獲得賠償,而是由誰來賠的問題。根據目前保險行業的條款和理賠流程,在車損險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沒有責任,則無需在車損險項下進行賠償,但交通事故受害人仍然可以通過致害方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獲得賠償。(程欣 鄒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