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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加強險資信息披露 境外投資要公開風險責任人

2015年04月14日15:11    來源:人民網-保險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4月14日電 (張文婷)隨著保險資金投資范圍的不斷放寬,保監會在放開“前端”的同時,也開始在“后端”方面發力。據保監會官網消息,近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准則第2號:風險責任人》(以下簡稱《2號准則》),明確指出,保險公司開展境外投資等資金運用活動,應當公開披露風險責任人的相關信息。

《2號准則》明確了保險公司披露風險責任人信息的具體業務范圍,當開展以下資金運用活動包括備案投資能力、轉移投資能力、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開展境外投資、變更風險責任人及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確定其他風險責任人,保險公司應當公開披露風險責任人。

對於披露內容方面,保監會亦做了以下規定,包括風險責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公司確定風險責任人的文件、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風險責任人符合監管要求的承諾函、風險責任人簽署的職責知曉函以及保監會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開展資金運用活動需要確定風險責任人的,應當在提交相關書面報告的同時,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在保險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披露相關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本准則也同時適用於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有關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近兩年來,保險資金不斷活躍在國內外市場,國內方面,安邦保險、生命人壽等多家險企,斥巨資進入多家A股上市企業,涉足銀行、地產等領域﹔泰康人壽、陽光保險等也紛紛涉足信托、P2P等行業。海外投資方面,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安邦保險、泰康人壽、陽光保險等保險公司也頻頻發力,投資涉及不動產、股權和私募基金等,多元化投資趨勢明顯。

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今年2月末,保險機構在股票和証券投資基金方面的資金運用余額為11476.24億元,佔比12.01%。保監會指出,將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制定並發布其他資金運用領域的信息披露規則。

(責編:張文婷、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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