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27日電 (張文婷)據保監會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証金的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近日,保監會發布新的《保險公司資本保証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保監會取消了資本保証金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將事前審批全部改為事后備案,體現了“放開前端、管住后端”放管結合的監管思路。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的20%提取保証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辦法》取消所有事前審批事項,保險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資本保証金處置事項后,向保監會報備,提高保險公司的主觀能動性﹔
此外,《辦法》還調整部分資本保証金提存金額的要求,如增加注冊資本或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証金總額低於法定要求的,可按實際增資金額或匯率變動差額的20%提存,有效降低保險公司資金流壓力。
對於存款銀行的標准,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保監會擴大了存款銀行的選擇范圍。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含)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証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或城市商業銀行,且上年末淨資產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同時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此外,存放銀行不得與本公司具有關聯方關系且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除應將資本保証金存放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指定銀行外,保險公司應當開立獨立銀行賬戶存放資本保証金。資本保証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証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時,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將資本保証金存款轉存至符合規定的銀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資本保証金除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特點,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在存放期限內不得變更資本保証金存款的性質,防止部分保險公司為盲目追求利益或將資本保証金存款作為發展業務關系的手段,頻繁變更存放銀行,對資金的安全存放帶來一定隱患,也不利於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証金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