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也要赔 保险免责不是护身符
“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也要赔 保险免责不是护身符
“带病投保”一直被众多保险公司列入“免责条款”。也是一向为投保人大为诟病的霸王条款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据此就拥有了尚方宝剑,一旦错过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限,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免责”不再是护身符。
据南方日报11月29日报道,2011年1月7日,吴六英为自己的丈夫杜树怀在某中资寿险自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万能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4000元。同时,吴六英还附加购买了一年期短险:无忧意外,基本保额3万元,及无忧医疗A,基本保额1万元。
2011年5月,四川自贡市居民吴六英的丈夫因摔倒重伤并激发暗藏的肺癌,于当年7月去世。2011年7月29日,吴六英和两个女儿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材料,要求赔付。
不过,事情并非吴六英想象中顺利。保险公司认为杜树怀投保前“带病”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2011年8月18日,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并通知吴六英不予退还保费。
为拿到合理赔偿,吴六英数度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终在二审中胜诉。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支付上诉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和医疗保险金2737.15元。至于违约损害赔偿金1000元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达昱岐、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