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强制险退出舞台 鲜为人知被“保险”61年
铁路强制险退出舞台 鲜为人知被“保险”61年
对广大消费者来说今年保险界还发生了一件大事儿,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第628号令正式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删除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措施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乘客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坐了三十多年火车,今天第一次听说票价里还有2%的保险费。”刚乘坐高铁从深圳返回郑州的邓先生从上衣口袋拿出车票告诉记者,票面并没有提及车票含保险的内容,买票时售票员也未主动告知强制险事项。
大河报记者在郑州火车站附近随机采访了10位出站乘客,其中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和年纪偏大的市民,没有一位表示了解火车票中已含有保险。
据了解,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由政务院财经委于1951年4月24日颁布,同年6月24日实施,对铁路强制险进行相关规定,至2012年已经实施了61年。
据大河报12月3日报道,记者观察到,无论是旧版“红票”还是新版“蓝票”,票面背后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中,仅涉及退票、行李拖带、检票时间的说明。铁路险介绍“隐形”,成为该强制险实行长达61年却鲜为人知的主因。
据了解,目前多家商业保险公司正在设计铁路险,未来,乘客购买火车票时,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太平洋保险意外险拒赔意外伤害 被指霸王条款
据中国经济网10月10日报道,2011年5月,支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一个月后,支女士公差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支女士颈2椎体骨折、寰枢关节半脱位等,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医院鉴定,支女士为7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支女士向太平洋南昌支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太平洋南昌支公司表示支女士情况不符合其保险合同中所定的伤残程度。对此,记者致电太保,其理赔员仍以同样理由表示拒赔。
支女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签订合同前,太平洋南昌支公司并未对其说明保险赔付范围,她认为太平洋南昌支公司构成销售误导。
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七级伤残为手指缺失或机能丧失,的确不符合支女士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只有载身体部分缺失或机能丧失、以及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这两种情况下才能获得赔付,也就是说,对于多数意外造成的身体损伤,太平洋保险皆可以此为由拒赔,涉嫌霸王条款。
对此,著名公益诉讼人“中国小蚂蚁”唐伟向支女士伸出援手,愿为支军女士提供法律帮助,并帮助解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的“霸王条款”。
他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将赔付范围与医疗机构认定的伤残等级完全割裂开来,侵害了被保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在客户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此举已构成销售误导。
快递弄丢18万元名包保险拒赔 投保很简单理赔很复杂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快递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快递丢失包裹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障自己被快递物品的安全,很多人选择了购买保险。然而,买了保险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安全。日前,一则“快递弄丢18万元名包,保险公司拒赔”的新闻引起了网民的热议。
市民王小姐称,没想到,保价之后仍然可能面临包裹丢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为什么可以根据我的声明价值收取费用,却不能根据我的声明价值赔偿呢?”
一快递公司人士称,目前有快递公司保价,也有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相应的保价保险。无论是保价还是保险,都是由客户支付声明价值一定比例的费用。保价时,不需提供任何价值证明。一旦需要理赔,保险公司会要求客户出示价值证明。
律师认为,根据《邮政法》规定,快递公司单方面要求寄件人出具发票,证明物品购买价格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培称,要看保价条款是否约定要寄件人出示证明材料。徐培认为,快递和寄件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如果他们之间拥有附属的保价合同,那么快递公司用保险来转移自身的责任时,对消费者有告知义务。
当然,如果寄件人进行了保价,只要能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快递公司、保险公司大多能够赔偿。如果寄件人没有保价,那么能获得的赔偿将非常有限。不同公司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一般来说,是赔偿邮寄费用的3~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