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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依《條例》修改

2015年03月12日19:55    來源:人民網-銀行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 賀霞)近日,銀監會修訂並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細則》),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改和實施。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細則》共修訂了58個條款,其中:與《條例》修改相配套的內容共3個條款﹔與《辦法》相關的修訂內容共42個條款﹔進一步完善文字表述的修訂內容共13個條款。《細則》原有134條,修訂后減少至100條。刪除的條款主要是與《辦法》完全重復的程序性內容。

本次修訂《細則》依據三條原則:一是對照《條例》修改的內容對《細則》作相應修訂﹔二是刪除和修訂在行政許可程序方面與《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復和不一致的內容,使《辦法》主要體現程序性和提交資料等行政許可的內容﹔三是完善《細則》部分條款的表述,提升《細則》文字表述的嚴謹性。隨著銀行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將來還會對《細則》做進一步修訂。

2014年12月20日,國務院發布第657號令,對《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四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包括:(一)取消設立營業性機構前需設立代表處的要求﹔(二)放寬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條件,將開業年限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取消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的要求﹔(三)取消外資法人銀行撥付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最低數量要求。

此次修改《條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勢下進一步深化銀行業對外開放的具體體現。修改重點是根據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運營的實際情況,在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適當放寬外資銀行准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為外資銀行設立運營提供更加寬鬆便利的政策環境。

(責編:沈光倩、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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