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晚,*ST九龙发布公告称,收到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款纠纷案一审判决的说明》,海航方面将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说明》指出,海航方已经支付完毕全部29.9%股份的转让款16.9亿元。但一审判决却认定*ST九龙存在独立于29.9%股份之外的上市公司控制权,该控制权价值高达6.685亿元,海航方面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有6.685亿元款项是控制权价款,因此,就共有6.685亿元的A股和B股转让款未付清,并以此判决海航方承担违约责任。海航方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及文件上从来都没有约定过有独立于29.9%股份之外的6.685亿元“控制权价款”。”海航方还指出,所谓的6.685亿元控制权价款也没有对应物。
海航方在《说明》中表示,由于创设出根本不存在的6.685亿元的上市公司控制权款项,一审判决实质上是将上市公司29.9%的股份对价在原来双方约定并公开披露的约16.9亿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又额外增加了6.685亿元。这不仅不符合双方交易的真实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合法存在的6.685亿元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已经严重违反《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海航方面重申,从未从事或参与过违反证券监管和税收监管的违法行为。
海航方还强调,*ST九龙临时股东大会依法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监管部门的法律文件确认了大股东地位及新一届董事会的唯一合法性,进一步证明持有29.9%股份的海航完全可以选任主要董事成员,海航没有也不需要有独立于29.9%股份之外的场外控制权交易。□本报记者 万晶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