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外国货国内销售须有中文说明
昨日,记者在刘先生家看到了他买的小提琴,吊牌商标以及琴身内的标示上,完全是英文注释而没有任何中文字样。
“当时店员和我说是德国生产的。”刘先生回忆,由于自己英文能力有限,在琴身的商标处看到了英文的“德国”字眼就相信了。
记者发现,商标上实际说的是该小提琴“技术来至德国。”
记者看到,小提琴合格证上的产地、厂家、厂址均是中国北京,小提琴标识上留的网站,内容均是英文。
沈阳市工商局接受了刘先生的投诉,并承诺调查,“如果情况属实会对店方进行整改并处罚。”
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认为,按照我国法律,在中国销售的商品必须具备中文标示,外国品牌也需要配有汉语译文。如果国内商品冒充国外品牌,则侵犯了他人产权;如果是自己编造的品牌则涉嫌商品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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