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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差距高达141倍 成高收入者避税手段【2】

2013年01月07日08:1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因

  用人单位突破红线

  既然有规定,多寡不均为何还能大行其道?

  记者调查中发现,缴存单位并未执行规定。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则视上限为空文,把公积金变成了隐性福利。

  李小雨说,“我们单位就是想降低成本,缴存基数没有按职工全部工资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下限1680元为缴存基数,乘以12%的存缴比例,得到的缴纳额度。

  某些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情况正好相反。

  梁嘉在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两年,月工资收入4000余元,而缴纳的公积金总额却达到2000元。按照梁嘉的说法,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基数是其月全部工资,以现在梁嘉的公积金水平,缴纳的比例已经达到25%左右,大大超出了北京市规定的12%的缴纳比例。

  在山西太原,当地最高缴存额1331元,还不到杨娜公积金实际交纳数的零头。按照当地政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杨娜表示并不清楚纳税情况。

  根据2006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额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社科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陈淮认为,应该区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缴存差距,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差距属于合理范畴。

  突破了相关规定的缴存,显然在不合理之列。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说,月薪较高的企业高管,能获得动辄几千上万元的公积金也就成了见怪不怪的常态,而一些私营部门因经营不景气、职工工资基数低,获得的公积金储蓄也就比较低,甚至有些非国有部门的企业根本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这种“上下突破”必须得到遏制。

  原因

  超过上限尚无罚则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为何会出现巨大的缴存差距?

  汪丽娜表示,缴存额的差距大是我国现行经济中不同行业、不同经济部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种表现,同时,这也反映出公积金制度设计的缺陷。

  汪丽娜认为,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缴存职工的就业单位的差异和工资收入的差距,并在制度设计中尽可能去缩小收入差距。

  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5%,但对缴存上限,虽有明确要求,却只是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具体到执行层面,由各城市依据各自情况而定,这就为一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借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之机,提高本单位职工的福利。

  记者查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罚则当中,只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并未对超出缴纳上限给出相应的处罚。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也表示,很多大型企业用尽量多的缴纳公积金,来减少明面上的工资。“公积金的来源并无政府支出,只有职工被扣除的工资部分和单位缴纳的部分,公积金缴存的差距,更多是缘自收入的不均衡。”张大伟说。

  此外,汪丽娜认为,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催缴公积金的动力,却没有限制上限的动力。其道理很简单,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预算外事业单位,其人头费管理费全部来自缴存公积金规模与贷款规模的利差和资金经营的增值收益,缴存的低息储蓄越多,可获取收益的机会越大。

  其次,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公积金是政府发起设立的住房储蓄,但资金的属性归公积金缴存人所有。对于归集规模达万亿的巨额储蓄资金,却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外,公众看不到公积金归公集与使用情况的年报,公积金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金所有人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责任编辑:乔雪峰、聂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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