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观点
对企业家慎用刑事手段
在报告发布后的专家研讨中,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表示,分析报告中有关企业家犯罪,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罪名分布、罪名结构可看出,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民事冲突的问题。
高铭暄说,司法机关须严格把握正常市场经济活动和犯罪的界限,要防止越位和越线。凡是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绝不能动用刑法手段。“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对市场经济领域当中出现的冲突和纠纷,在没有规定非刑事手段之前,不能轻易规定或轻易的认定为犯罪,一定要慎用刑事手段。”
民企犯罪应“谦抑”处理
刚刚挂职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的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表示,国企与其经营管理人员的犯罪相对比较容易分离,而民企的企业家一旦受到追究,则企业生产经营陷入瘫痪,员工下岗,资产消失或者外流,所以应严格区分企业家犯罪和企业犯罪。
“对于民营企业的犯罪,总体政策相对要宽松,以扶持为主,应该坚持谦抑原则。”卢建平表示,中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仍然处在一个发育期的特点,应该借鉴学习刑法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改造和挽救为主,惩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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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海霞、乔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