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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没有“捷径”

2013年08月16日10:48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没有“捷径”

来源:羊城晚报 2013-08-11

这种有意无意的顾忌和袒护,既是对药企特别是跨国药企商贿的放任,也是对收受贿赂的政府官员、医院医生的纵容。这一次,对赛诺菲涉嫌商贿该如何查处,将是对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严峻考验。

人物:潘洪其

法国医药巨头赛诺菲内部人士近日爆料,该公司2007年11月前后向中国79家医院503名医生支付169万元所谓“研究经费”,涉及16家广州医院的31名医生。赛诺菲发表声明,称对任何违背合规准则的行为始终抱零容忍态度,已启动相应工作程序对爆料内容进行核实。广州多家医院表示,目前正在调查,一经核实一定严肃处理。

赛诺菲被指向中国医生支付“研究经费”,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贿赂,有待赛诺菲、相关医院及职能部门展开全面、认真的调查。如一名医药界的知情者所言,“研究经费”表面上可视为赞助医学研究,实际上是药企贿赂行为中一种相对隐蔽的方式。近年来,强生、西门子、辉瑞、礼来等大型跨国药企,均曾卷入在华商业贿赂风波。前不久,跨国医药巨头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多名高管涉嫌商业贿赂被警方控制。该公司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方式,向政府部门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如果此次赛诺菲涉嫌行贿之事最终被查实,大约更要让人慨叹,跨国药企也是“洪洞县里无好人”了。

除与其他商业贿赂一样妨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特别危害还在于,药企向政府官员、医院、医生等行贿,相关费用必然计入药价,最终转嫁到患者头上。近年来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看病贵”成为民生不堪承受之重,药企商业贿赂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依法打击药企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但是为了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也是为了整饬医药领域的沉疴乱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令人不安的是,医药商业贿赂已被认为是一种公开的秘密,甚至已经成为医药行业不可或缺的“潜规则”——用中国医药企业协会管理会会长于明德的话说,“外企还好一点,国内药企行贿现象更严重”。如果这种估计并非言过其实,那么,医药商业贿赂就是一颗致命的毒瘤,必须大刀阔斧剜去毒瘤,否则就彻底无药可治,只能任其一天天腐烂下去。若能大刀阔斧一下剜去毒瘤,自然是简单痛快干脆利落,但世上道路千万条,唯有“捷径”最难找,打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只能是像查处官场腐败案件那样,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无论涉及到谁,无论权力多大,背景多深,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

职能部门、司法机关须依法对实施商贿的药企予以严厉惩处,对收受贿赂的政府官员、医院医生也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舍此别无他法。鉴于医药商业贿赂的巨大危害性,国外对医药商贿的惩处异常严厉,如辉瑞公司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实施商业贿赂,被美国司法部门处以23亿美元的巨额罚款。相较之下,近几年强生、辉瑞等公司在中国卷入行贿风波,中国并未对他们进行像样的处罚,收受贿赂的政府官员、医院医生也几乎未受处理,他们的姓名、单位外界不得而知。这种有意无意的顾忌和袒护,既是对药企特别是跨国药企商贿的放任,也是对收受贿赂的政府官员、医院医生的纵容。这一次,对赛诺菲涉嫌商贿该如何查处,将是对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严峻考验。

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没有“捷径”,还意味着需要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立足于长远的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探寻治本之策。包括建设医药购销公开交易平台,强化多边监管措施,规范医药购销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加快城市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切断医院与药品、医生与开单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等等。只有医改提速,治理医药商贿才能提速。

(责编:财经实习、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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