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案,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新蔡县民政局虽对所管理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但当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法律并未授权民政部门可以代为索赔,且其亦未为本案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故新蔡县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遂依法裁定驳回新蔡县民政局的起诉。
民政局没有办法替被害人得到一些赔偿,那难道就不赔了吗?对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曙光认为,这些案件凸显了我国关于流浪人员因为侵权行为死亡维权的立法盲点。要避免民政部门在代为维权时的尴尬身份,必须从立法的层面来解决,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款的去向。
邓曙光:没有亲属或者没有继承人的这些人,因意外事故死亡了之后,要不要赔,按什么样的标准赔,赔完之后这些钱赔给谁,赔了之后怎么保管是一个问题。
早在2011年,同样是河南省,一无名氏在开封县遭遇车祸身亡,与本案情况一样,由于身份无法确认,也没有人前来认领遗体,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终在开封县检察院的建议下,当地民政局以职能部门身份将肇事方和肇事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了法院。最终开封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无名氏11.8万元。这些钱,在找到死者亲属前,将由开封县民政局暂时保管。如果一直没有死者亲属认领,保存到一定期限后,民政局将上缴国家财政,或者成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基金进行保管。从之前2011年那起案件发生地开封县到这次发生地新蔡县距离200多公里,我们想问的是,为什么在同样一个省,3年前早有先例的案件,3年后到了200公里之外,就变了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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