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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計劃談判掀博弈大幕:國聯代表"空降"尚德

2013年03月22日07:37        手機看新聞

  目前,尚德5.41億美元“可轉債”危機有待化解,尚德還需以“債務重組方案”為籌碼,與債權人展開新一輪談判,而這一“債務重組方案”正是“破產重組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宣告破產重整、地方國資代表空降,喧嘩了半年多的尚德“隕落”事件似乎已撥開雲霧見青天。然而,時至今日,不論尚德還是國聯,卻仍舊保持著對外“守口如瓶”的態度,種種跡象預示著,“重整”不過只是一個開始。

  3月20日,根據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尚德電力子公司,下稱無錫尚德)債權銀行聯合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無錫中院)遞交的無錫尚德破產重整申請,無錫中院依據《破產法》裁定,對無錫尚德實施破產重整。

  隨即,尚德電力就此發布聲明,稱對破產重整申請無異議,並任命曾於無錫國聯供職的周衛平為尚德執行董事兼總裁,即刻生效,周衛平將負責公司運營管理,與尚德首席執行官金緯及董事會一起確定公司的戰略方向。

  對此,一位不願具名的知情人士向《証券日報》記者表示,“雖然仍未公開表態,但張衛平的‘空降’已基本等同於無錫國聯‘宣布’了對無錫尚德后續破產重組計劃的介入。而未來,尚德董事會與債權人之間將就‘破產重組計劃’展開一輪談判,各利益方間的博弈大幕亦將就此拉開”。

  重整更有利債權人

  據悉,向無錫中院遞交“無錫尚德破產重整申請”的是由8家中國的銀行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根據申請,截至2月底,包括工行、農行、中行等在內的9家債權銀行對無錫尚德的本外幣授信余額折合人民幣已達到71億元。

  一直以來,無錫尚德都是尚德電力旗下資產規模最大的生產基地,其集中了公司95%以上的產能。或許也正因為此,尚德電力絕大多數的債務,均是以無錫尚德為主體借來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債權銀行向法院遞交的為無錫尚德“破產重整”申請,而非“破產清算”。

  國凱律師事務所律師鐘蘭安向《証券日報》記者介紹,“所謂破產重整,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若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隻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而所謂破產清算,則是指宣告企業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企業,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並依照工人工資、銀行(債權人)、供應商、股東的先后順序進行償付分配。最終,企業‘法律人格’因此得以消滅。”鐘蘭安還向記者介紹,“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間的主要區別是前者在於挽救企業,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后者在於使企業消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此外,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對債務履行的合意推遲和減免、企業的合並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主要有拍賣、強制變賣、折價出售等措施”。

  “簡而言之,破產重整力圖使債務人復興,保留並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營運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而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隻能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為限而受清償,而且財產變價可能使企業損失巨大,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的清償極為有限。”鐘蘭安向記者補充道。

  國聯介入

  重整計劃待出爐

  “事實上,作為債權銀行,他們也不願向法院遞交無錫尚德的‘破產清算’申請。原因很簡單,清算收不回什麼錢。”上述知情人士向記者表示,“畢竟地方國資願意介入,且尚德還有一些工廠在繼續生產,基於此,雖不敢說未來一定能足額償還債務,但至少可以為債權人減少一些損失”。

  無錫國聯集團是1999年成立的無錫市國有獨資企業。公開資料顯示,無錫國聯集團注冊資本金達80億元,至2011年底,擁有全資控股企業75家,總資產426.3億元,淨資產143.7億元,管理的金融資產總規模達1424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對此,新華社曾援引“有關部門”的表態稱,“將全力以赴維持公司生產經營秩序,保障社會穩定﹔最大限度保護企業資產安全,維護債權人權益和金融債權,降低金融風險﹔盤活有效資產,通過市場化辦法促進光伏產業的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在上述知情人士看來,“現在最緊迫的,還是壓垮尚德的那‘最后一根稻草’,即5.41億美元‘可轉債’。化解這一危機,尚德還需以‘債務重組方案’為籌碼,與債權人展開新一輪談判。而這‘債務重組方案’正是‘破產重組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般有90%以上的債權人同意‘債務重組方案’,尚德便可暫時逃過此劫。若剩余的債權人不同意‘債務重組方案’,即否定了‘破產重組計劃’,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大致會有兩種結果發生:其一,法院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駁回債權人訴訟﹔其二,法院基於對債權人權利保護考慮,對尚德採取相應的資產凍結措施。尚德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某財務專家向《証券日報》記者如是介紹。

  鐘蘭安也向記者表示,“根據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在重整期間,企業的高管人員不得轉讓企業股份。接下來的程序為債務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如不批准,直接宣布破產﹔若批准,則進入下一步,由債務人負責執行重整計劃”。

(來源:中國經濟網——《証券日報》)

(責任編輯:楊曦、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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