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并对银监会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监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通知,在机构监管费方面,银监会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单位”)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在业务监管费方面,银监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据悉,这一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银监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