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11日电 (章斐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所调整,体现了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
《暂行办法》内容显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暂行》办法还明确“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资产有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暂行办法》共十章41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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