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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廢除施行61年強制保險規定 火車票會否下調未知

2012年11月19日15:09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據新華社電 中國政府網日前轉發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廢止。同時,《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也被刪除。有關人士表示,條例已經施行61年,早已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社會形勢和鐵路發展,廢止是在情理之中。

  業內人士表示,《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鐵路旅客一律參加強制保險,且保險費含於票價之中,這與此后實施的《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原則相違。至於《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關於賠償責任限額之規定,也與現今經濟發展形勢和實際情況不符,失去了施行的意義。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於1951年發布並施行,共分七章十八條。當時就鐵路旅客強制保險規定:“凡持票搭乘國營、或專用鐵路火車之旅客,均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由鐵路局辦理,不另簽發保險憑証”。

  就強制保險費,條例規定,“旅客之保險費,包括於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百分之二收費”。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就在2011年“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按照事故救援善后總指揮部公布的賠償標准,遇難人員賠償救助標准已經超過90萬元。

  至於在廢除鐵路旅客強制保險費后,火車票價格會否相應下調,鐵路內部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可知。而事實上,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鐵路客運基准票價率一直沒有調整,始終實施低運價政策。

(責任編輯:值班編輯、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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