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起訴貸款人的不在少數
追討約定涉嫌“霸王條款”
其實是行業“潛規則”
在本案中,涉及到的銀行貸款合同文本中約定的“連續三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歸還剩余的全部貸款並支付逾期利息。由此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也由借款人承擔”的條款頗為引人關注。小張就認為,這樣的條款不免是“霸王條款”。對此,審理法官指出,銀行的做法其實已涉嫌“霸王條款”。
據了解,目前房地產行業中,貸款業主和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普遍是銀行單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僅內容繁多且大多條款都偏向銀行一方,借款人為貸到款也隻能簽字接受。“要最終認定當中的格式條款為霸王條款,需要有人對此進行主張,法院經過復雜細致的調查取証才能最終做出裁決。”審理此案的姜海法官說。
姜海法官還透露說,在他們日常的審理當中,銀行起訴貸款業主的案例不少,盡管普通公眾覺得銀行這樣的起訴要求有些“過分”,但是實際上也不奇怪,因為按照合約來說也是沒有問題的。
除非當事的貸款人申請認定“霸王條款”,合約才無效。“即使不能說是‘霸王條款’,但起碼也是‘不合理’的,問題是這種現象普遍存在於行業中,在這種不合理被消解之前,貸款業主隻能照辦。”
記者了解到,實際上,銀行起訴的拖欠貸款的業主中,除了像小張這樣是因為忘了還款而拖欠的之外,還有一些是耍賴不還,再有就是因為破產還不起。一般來說,銀行起訴主要還是為了警告貸款人按時還款,像小張這樣的其實就是屬於被警告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