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最大一筆國家賠償
“這裡的牆壁開裂了,那邊也裂了好幾條縫隙。”周炳然指著進門屋子的西南角對《中國經濟周刊》說,“沒有錢來修,時間也花在跑路反映情況上了。”
在事不關己的人們看來,周炳然獲得無罪終審判決,應該是圓滿了。然而,無罪的周炳然要面臨三個問題:國家賠償、當年涉案款退還,以及辦理個人退休。
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2012)皖法委賠字第00002號]》,周炳然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的賠償請求為:1.宿州中院支付六年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311707.7元﹔2.停止工作損失260029元﹔3.違法沒收的財產損失128828.52元,及支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4.支付精神撫慰金1800000元﹔5.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恢復公職辦理退休手續﹔6.追究辦錯案人員的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2012年5月14日,安徽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宿州中院支付周炳然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返還周炳然124400元財產及利息52973.7元﹔宿州中院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周炳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同時駁回周炳然的其他賠償請求。
6月6日,根據國家2011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准,每日為162.65元,按2191天×162.65元計算,安徽省高院作出了宿州中院支付周炳然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356366.15元的通知。
至此,宿州中院總共要向周炳然支付583739.85元。(編者注:受害者獲賠償為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人身自由賠償金356366.15元,共計40余萬元。)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由於各級政府財政狀況均不一樣,賠償能力因地而異,有的地方難免存在捉襟見肘的狀況。
來自安徽宿州中院的消息稱,已再次向宿州市財政局申請支付該筆款項。由於賠償數額較大,宿州中院建議,如果財政不能一次性支付,准備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予以解決。
“周炳然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6年,對其精神有損害,並造成了嚴重后果。”在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0元的理由上,安徽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作了如此表述,“嚴重后果”有周炳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的証據支持,包括其子周天杰精神二級殘疾証明、其女周姍姍自殺身亡原因的証人証言。
但周炳然對賠償金額不滿,他的要求是180萬元,“湖南省沅江縣農民的冤假錯案,隻一個孩子死亡,要求精神賠償110萬元。”
“此請求均無法律的明確規定。”對於周炳然提出的恢復公職、辦理退休及追究辦錯案人員責任請求,安徽省高院解釋,“不屬於國家賠償的范圍,不符合國家賠償法定的原則,亦應不予支持。”
“沒有外界干擾,在‘賠償法定’原則下盡可能考慮到周炳然困難的實際情況。參照民事標准,安徽刑事精神撫慰金,以8萬元為上限。”安徽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胡宛平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採訪時說,“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這是自新的《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后,安徽省最大的一筆精神撫慰金,近60萬的賠償也是安徽最大的一筆國家賠償。”
截至記者發稿前,沒有任何人因為周炳然案件執法過錯而受到追究。
另外,一個法律空白是,對於無罪獲刑的企業職工,在獲得無罪証明后,如何恢復職位?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如何辦理退休手續?法律上均無明確程序規定。前不久經媒體報道,山西洪洞縣原公安局長李青明在拿到無罪判決后,恢復公職要求也遲遲沒有下文。
2012年10月17日,碭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向縣政府遞交了《關於解決周炳然涉案退還款及要求辦理退休情況的報告》,報告稱,涉案款當時由縣公安局、縣法院執行給了縣生資公司,但是縣生資公司倒閉多年,無能力退還周炳然,縣供銷社也無能力退還,且周炳然涉案家庭遭受了不幸,家境困難,出於人文關懷,請縣政府研究解決,返還涉案本金及利息共19萬余元。至於退休手續,碭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出的意見是,周炳然應從當年所屬土產公司申請辦理,享受企業職工退休待遇。
“我作為召集人,6家相關單位召開了不下於4次的‘大型’協調會。”碭山縣信訪局局長王勝利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我們信訪局還給周炳然支付過2萬元信訪救助金,公安機關也拿出近2萬元。由政府買單,盡量滿足周炳然的合理訴求,我們希望與他盡快簽訂息訪協議。”
2012年11月12日下午,碭山縣來訪接待中心,縣領導及公、檢、法負責人一干人等正按值接訪,王勝利又一次主持了周炳然問題的交流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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