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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變更,購買者不得轉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落葬后不再退購
自己出錢為年邁的父母購買了墓穴,父親去世后因為分房的事情跟弟弟鬧得不愉快,難免生疏了許多。但令張濤沒想到的是,弟弟竟然背著自己跟墓園謊稱自己已經去世,把墓穴認購人的姓名改了。張濤幾次找墓園要求解除購買合同,但都遭到了墓園方的拒絕,於是他便將墓園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的墓穴買賣合同,退還其墓穴購買款、維護費、磨字費等6000余元,並賠償墓穴差價、名譽損失費等近10萬元。
哥哥出錢買墓
弟弟偷梁換柱
因父母年邁,2001年,大哥張濤花費6515元在上海市嘉定區某墓園購買了雙號穴,同時支付510元護墓費。購買時,墓園的工作人員強調,被葬人(即張濤的父母)的名字不能更改,並開具了墓穴認購証。2006年,父親去世,按習俗,張濤將胞弟張強一家的名字也刻在碑上。
父母生病,都是由大哥張濤照顧,弟弟只是偶爾探望,但是令張濤想不到的是,父親去世前竟把自己的房子過戶給了弟弟。兄弟大吵、動手、失和、形同陌路。
2008年,張濤得知弟弟張強向墓園謊稱自己已過世、墓証遺失,重新認購了新的墓証。張濤心想,房子被佔也就罷了,自己花錢為父母買的墓穴怎能被弟弟佔了,便前往墓園找管理方理論。墓園方解釋,其弟弟申請新的墓証時,墓園方聯系了張濤留下的電話,當時無人接聽,而張強又一直催促,墓園認為張強系張濤的弟弟,所以才發放了新的墓証。
2012年3月,張濤前往墓園處付護墓費,並要求將墓碑上弟弟張強一家的名字磨掉。付款時,收款員發現電腦裡是“張強”的名字,收款員在審核了張濤的墓証和原始發票后,將電腦裡的名字改成“張濤”,並收取了510元護墓費、80元磨字費。
然而,經多次交涉,盡管墓園方面承認是誤信了張強的謊話,給其又辦了一張証,但墓園始終沒有幫張濤辦理磨字手續,也未按張濤要求將第二張墓証收回,張濤將墓地管理處告上法庭。
墓地無管理過錯
老人仍安息此地
法庭上,張濤認為,墓園方面是在未核實的情況下向弟弟張強補發了墓証,以至於親戚朋友都誤以為墓是張強買的。張濤認為被告一穴二賣,開具了兩張墓穴証書,並且在收取原告磨字費后,一直拖著不磨字,徹底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要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墓穴買賣合同,並責令墓園退還其墓穴購買款、維護費、磨字費等6000余元,並賠償墓穴差價、名譽損失費等近10萬元。
墓園方面辯稱,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變更,購買者不得轉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落葬后不再退購。關於第二張墓証,墓園方面在張濤要求墓園收回第二張証書后,已經將第二張証書收回,且從未一穴二賣,本案隻有一個買賣合同,墓園方面更未收取過兩次墓穴款。墓園方面認為,墓穴不同於一般商品,該墓穴一直由張濤父親使用至今,從公序良俗的角度出發,不應解除合同,且墓園是依法經營,並無過錯,墓園方同意返還80元磨字費,希望法院駁回張濤的其他訴請。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濤與墓園簽訂的墓穴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當屬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關於返還80元磨字費的訴請,因磨字事實未發生,墓園也同意返還,法院予以照准。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墓園應返還張濤磨字費80元,駁回張濤其他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系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