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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杏仁”更名能逃責?

據新華社報道

2012年12月18日07:19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手機看新聞

  法律界人士指出,既然有關扁桃仁名稱的法律法規已經公布,中國相關行業組織及部門就應統一使用規范名稱,而不能繼續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俗稱

  

  12月14日,由美國扁桃仁假冒大杏仁引發的一起公益訴訟在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開庭。此次法庭答辯中,被告沃爾瑪代理律師否認其銷售的“鹽焗帶殼杏仁”和“鹽焗杏仁”屬於扁桃仁,堅持認為是杏仁。

  原美國加州杏仁商會近日在北京宣布,在中國市場銷售的“美國大杏仁”(Almonds)更名為“巴旦木”,並稱“該組織今后在市場營銷、宣傳等資料上將使用這一名稱”。

  然而,對於中國消費者來說,“美國大杏仁”改了名兒是否就可以將自己的過去一筆勾銷?或者說,利用虛假名稱獲取利潤能否通過“改名換姓”方式逃避追責?

  假冒杏仁,誰在獲利

  早在2007年9月,中國林業部門就針對容易引起歧義的“巴旦杏”(扁桃仁俗稱)名稱問題組織專家進行了研究和論証,結論是將扁桃仁的俗稱“巴旦杏”更名為“巴旦木”,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行業標准》進行了公布,2008年5月1日實施。

  今年3月14日,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明確要求,一個農業植物品種隻能使用一個名稱。該法規今年4月15日起施行。

  與此同時,衛生部發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於今年4月20日正式實施。該法規明確要求,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和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盡管法律法規寫得很明白,但是使用“美國大杏仁”這一虛假名稱的當事人,對其“去偽存真”問題一直遮遮掩掩,試圖混淆視聽。

  一些經濟和法律界人士指出,長期以來,使用“美國大杏仁”這一虛假名稱,導致了中國消費者“誤認誤購”,當事人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利益,如今既不認錯也不道歉,反而借口詞典翻譯問題進行搪塞,這樣做是無法交代過去的。

  根據有關方面提供的數據,北京科技大學理學院統計系教授、國際統計學會會員王見定計算發現,僅2006年到2011年,中國消費者因為美國扁桃仁假冒大杏仁在中國銷售,至少多花費了185億多元(以2011年價格為基准),其中大部分被中國經銷商獲取,還有一部分被美國經銷商獲取。

  “杏”代桃僵,誰的責任

  有數據表明,“美國大杏仁”假冒杏仁銷售,導致中國杏仁產業蒙受損失。然而,當記者試圖了解這一虛假名稱的緣由時,有關當事人推得一干二淨。

  原美國加州杏仁商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是中國業界根據英漢字典選擇了這個名稱。而中國食品土畜行業組織卻表示,“Almond”中文名稱來自海外,在國內約定俗成。言下之意,要麼是字典的錯,要麼是消費者自己的錯。

  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一份正式文件稱,由於海關規定進口報關仍然使用“巴旦杏”“杏仁”這兩個名稱,因此市場上出現“巴旦杏”“美國大杏仁”等名稱共同使用的情況,這些名稱使用仍然是符合國家規定的。

  海關總署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1992年以來,中國海關在進口美國扁桃仁(巴旦木)過程中,一直使用“Almond”這一英文名稱,以及“巴旦杏”這一中文俗稱,其海關代碼是0802,而“杏仁”的海關代碼是0809,不會造成兩者之間的混淆。

  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要給消費者一個滿意答案,恐怕需要有一個平台,將農業、商務、海關、工商等相關部門聚合在一起,共同研判一下,究竟是名稱問題,還是其他問題。

  法律界人士指出,既然有關扁桃仁名稱的法律法規已經公布,中國相關行業組織及部門就應統一使用規范名稱,而不能繼續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俗稱。

  專家呼吁,查處欺詐

  中國堅果炒貨專業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如今繼續使用“美國大杏仁”這一名稱,包括使用“巴旦杏”這一容易引起歧義的名稱,已經同中國的現行法律法規產生沖突。

  還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美國加州杏仁商會”英文名稱為Almond Board of California,其中Almond指“扁桃仁”或“巴旦木”,它的正確名稱應為“加州扁桃仁協會”或“加州巴旦木協會”。然而,這家機構過去一直打著“美國加州杏仁商會”的旗號在中國通過中介機構開展廣告宣傳等活動,迄今未在中國有關部門注冊。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對記者說,將扁桃仁翻譯為“美國大杏仁”,究竟是翻譯的過失,還是主觀故意?我認為,即使是翻譯錯了,作為進口企業,也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因為扁桃仁,是一個簡單概念,即便是翻譯錯了,也是可以改正的。

  邱寶昌認為,將扁桃仁當成杏仁賣,以假亂真,對消費者造成誤認誤購,又是長期不改,很難認為這只是一種過失行為,我認為有故意欺詐之嫌。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指出,進口商明知故犯,屬於欺詐行為。其對於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起訴或索賠﹔對於杏仁行業的損害,可以依據不正當競爭法,通過監管部門的行政手段處理﹔如果是以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企業可以依據合同法向進口商追責。

(責任編輯:值班編輯、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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