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門:
產品“早產”違法違規
劉龍在飲料廠工作18年,他說,年節前是公司銷售旺季,飲料生產后先存到庫房,業務員去各地找代理商和經銷商,經銷商前來拉貨,由經銷商向下批發,然后銷售至商場、超市等。
一位生產工人說,三元核桃花生乳罐上寫著保質期是18個月,一旦消費者喝到快過期的飲料,那可能已經是過期的。
12月21日生產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罐體顯示,商標持有人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元公司),出品商為北京聖德順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德順公司),生產商為禧寶露公司。
三元公司官網顯示,聖德順公司成立於2009年10月,注冊資金200萬元。主營業務為生產銷售植物性蛋白飲品。2009年12月,聖德順公司與三元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按照合同規定,聖德順公司可依法使用三元品牌,生產和銷售“三元”牌植物性蛋白飲品。
前日,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法規處工作人員表示,無論產品保質期有多長,產品“早產”、延長保質期等行為已違法違規,應根據經濟價值,按相關規定對企業予以處罰,觸犯刑法的責任人還將提交司法機關。
昨日下午,三元食品公司一名熱線客服人員表示,她目前尚不清楚三元核桃花生乳是否屬三元公司旗下產品,正在協調相關部門核實。“我們公司旗下的產品,不可能出現‘早產’現象。”
(文中所有工人均為化名)
■ 相關規定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生產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 律師觀點
“‘早產’因處罰力度小”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認為,生產廠家延長生產日期導致產品“早產”,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涉嫌欺詐消費者,應當給予消費者產品金額的2倍賠償。
尹富強說,盡管飲品的保質期長達18個月,但生產日期無論延長幾天,必然會導致產品存在安全風險,生產廠家之所以大批量地更改生產日期,主要原因是法律的處罰力度不到位,違法者有恃無恐。“以上法律法規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顯然較弱,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已經不是食品包裝的范疇,而是食品安全問題,應當以《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罰,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