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業界關注的《証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在28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獲得了表決通過。修訂后的証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表示,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基金的募集、運作、管理等進行了規范,從法律上確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開募集基金實現了有法可依。
“非公開募集基金往往投資者范圍小,社會影響面窄,運作方式靈活,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實行像公開募集基金那樣嚴格的管制和監管。”吳曉靈介紹說,為了適應非公開募集基金發展的需要,這次修訂在第十章單設一章構建了與公開募集基金有所區別的制度框架。
一是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隻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二是規定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三是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制度,基金募集完畢后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四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五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六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募集金管理業務。
吳曉靈表示,新基金法將有效地促進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規范發展,促進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也給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規范的財富管理和投資方式,對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來源:証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