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在解答近期納稅咨詢熱點時表示,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一說法引發網絡關注,有觀點認為,“大病醫保費用要繳個稅很荒謬”。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裡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於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目前隻有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是可以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
“國家稅務總局的答復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專家施正文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至於稅法相關規定要不要修改則是下個階段需要積極研究的問題。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朱俊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大病醫療保險”有兩個不同的理解,一個是六部委聯合推動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另一個是屬於商業保險的“大病醫療保險”。
朱俊生表示,2012年8月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發布的《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所稱大病保險是基本保險所衍生,即便個人額外交一些費用,也仍然屬於基本保險范圍,是符合稅法現行免稅規定的。如果商業保險領域內的“大病醫療保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那就應該繳稅。(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