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報送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以及管理基金的有關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根據規定,及時將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的誠信信息錄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的有關情況,建立與中國証監會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中國証監會提供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中國証監會有權自行或者授權派出機構和基金業協會依法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等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証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其採取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權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載明《証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合同必備條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証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証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登記、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業務規范等証券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証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規范,由國務院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証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