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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監會公布《私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3年02月20日18:44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2月20日電(記者 薛白)2月20日,中國証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私募証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以下是《私募証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公開募集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証券投資基金法》、《証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証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証券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維護証券市場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証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証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一) 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托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証監會規定的其他証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四) 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第七條 基金業協會依據其制定的規則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可以採取約談持牌負責人、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信息進行核查,可以向中國証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了解基金管理人誠信狀況。

第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証券投資活動。

第九條 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証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交易所申請開立基金相關賬戶。

(責任編輯:薛白、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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