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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否認"以人查房" 專家建議厘清法律邊界

2013年02月20日17:22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新華網福州2月20日電(記者孟昭麗 董建國)近日網曝“福建漳州等全國多地出台政策開始嚴控用姓名查詢他人房產信息”,對此漳州市否認曾出台網上所說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並稱其曾出台過《房屋權屬信息查詢管理暫行規定》的內部規定,而該內部規定並不對外。專家建議厘清“鼓勵反腐”與“保護隱私”的法律邊界

  漳州方面否認網上傳言 系規范內部查詢

  近日一則“福建漳州為‘進一步處理好物權公示和隱私保護的關系’,近日出台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的消息在網上傳開。

  該消息稱:“2012年下半年以來,頻發的‘房叔’‘房嬸’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統成為一些官員的夢魘。近段時間,一些地方加緊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詢規范,這些規范對輸入人名查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專門約束,這在此前已出台的規范中並不多見。”

  漳州市方面否認了網上所傳言其出台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稱該辦法是住建部2006年出台的,漳州方面從未公開出台過類似的規定。

  漳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副主任肖水斌承認,2012年底漳州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曾出台了《房屋權屬信息查詢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於2013年1月份印發。“這是局裡的內部管理規定,並沒有外傳,目的是為了規范該中心工作人員的內部查詢,保護個人隱私。”肖水斌說,“內部規定與國家相關規定一致。”

  記者了解到,我國2007年開始實行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中第十一條規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証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並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証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証明。

  2012年6月住建部出台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中第6.1.4條有明確規定:“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

  肖水斌說,房產信息查詢是嚴格設置權限的。在除國家公檢法、住房保障部門等機關通過法定程序的協助查詢外,一直以來都不可能僅僅通過姓名查詢他人的房產信息。

  禁“以人查房”引發爭議

  在“房叔”“房嫂”不斷刺激著公眾神經之時,能否“以人查房”引發社會廣泛爭議。有網友擔憂個人信息泄露,有網友卻認為嚴禁“以名查房”難脫保護貪官、隱匿房源之嫌。

  採訪中肖水斌告訴記者,漳州出台該規定是完善內部制度的需要,並沒有針對目前所存在的房產信息泄露問題。

  但肖水斌也承認:“房地產交易中心人員多,過去也有非工作需要而私自查詢他人房產信息的情況,侵犯了別人的隱私。為防止個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所以特意規定中心工作人員對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內容保密,不得擅自擴大登記信息的查詢范圍。”

  在保護個人隱私和暢通公眾反腐渠道之間,網民意見不一。網友“由外行到內行”認為:“規范查詢程序必要,畢竟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而且是個人隱私。但個人隱私與公民知情權相沖突時必須讓位,到那時需要查詢一定要確保能查得到,這才是當初建立房屋信息查詢系統的初衷。”

  厘清“鼓勵反腐”與“保護隱私”的法律邊界

  “房叔”“房姐”落馬,“房嬸”卻被誤傷,証明“網絡反腐”是一把雙刃劍,或會涉及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網絡反腐“鼓勵反腐”與“保持隱私”的矛盾亟待求解。

  相關專家認為,怎樣厘清公眾知情權與官員個人信息保護的關系,需要一個明確清晰的法律界限。比如,哪一級官員的哪些個人信息屬必須公開的內容,需要一個權威的說法。

  福州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王阿忠認為,個人的房產隱私和官員的房產公示要區別對待。他說,房屋的登記信息是個人隱私,官員的登記信息就不一樣,網絡曝光能起到一定的反腐作用,但不能成為主要途徑。“因為可能會產生一些誤傷,侵犯到無辜群體的合法權益。”

  福建省社會法學研究會會長、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湯黎虹認為,有些地方以保護個人隱私權為名出台政策不允許通過用戶姓名來查個人信息不對,不能將民眾監督拒之門外。

  湯黎虹說,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套可以向社會公開的房產信息系統,而通過官員實名房產登記等渠道查詢其房產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可靠性,特別是官員利用家屬名義或者更改姓名所購的房產,靠查詢官員實名房產登記的渠道是查不出其多處房產的。因此,應當支持並拓寬社會性的信息渠道提供相關信息,例如網絡曝光、社會組織信息匯總、公民舉報等。這也是公眾參與監督的有效方式。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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