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法修正案焦點解讀
“三包”天數
“三包”不再局限7天內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現行消法】沒有規定“三包”的天數。
【專家解讀】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指出,此次草案中對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進行了強化,這次草案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自收貨之日起7天內,消費者仍可以不符合質量要求解除合同,實際上擴大了退換的條件。他同時建議,草案應明確退換貨時產生其他費用,由經營者承擔等。
舉証責任
購車糾紛經營者舉証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証責任。
【現行消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証”,消費者投訴,由消費者舉証。
【專家解讀】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指出,舉証難、鑒定費高、關鍵証據收集不到,是過去消費者在維權中遇到的一個主要問題,不僅造成消費者維權成本提高,也容易最終放棄維權。此次草案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証責任,規定在購買機動車、家電等商品和裝修等服務中遇到問題,實行舉証責任倒置,消費者主張進行投訴后,就要由經營者舉証來“自証清白”,否則就得對消費者承擔責任,避免消費者鑒定難、成本高的問題。
虛假廣告
發虛假廣告也須擔責
【草案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專家建議
住房教育醫療消費應納入《消法》保護
現行《消法》第2條規定,受保護的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但《消法》20年前起草時,那時醫療、教育、住房等還是一種社會福利。
而現在已經有了商品房,汽車也普及,醫療糾紛、各種精神消費增多,如何解決這些領域中的消費糾紛,《消法》並沒有明確給出答案。
在昨天提交的草案中,這一條並沒有修改。但參與修訂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指出,買商品房、汽車等還被當作奢侈消費,而不是生活所需,在一些地方法院判決時不能適用《消法》,這是不合適的。因此應該明確並擴大《消法》的適用范圍,隻要是消費活動都應該納入,不僅是生存型消費,買藥看病、上培訓班、買商品房等物質型消費、精神型消費、發展型消費、享受型消費也都應納入進來,適用《消法》,讓汽車、住房等消費煩惱,都能借助《消法》“兜底解決”。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也認為,如果消法修訂中不對這一條修改,也應該在今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本組稿件採寫/新京報記者 廖愛玲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