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選登:北京長城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資案--財經--人民網
人民網>>財經

泥塑的“長城”

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選登:北京長城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資案

2013年05月02日13:43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編者按】2013年5月,全國各地將集中開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金融知識,並通過以案釋法揭示非法集資的欺騙性、風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營造社會公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的社會氛圍。為配合這次活動,我們將陸續選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介紹非法集資的特征、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引導廣大群眾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北京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資案以13.7 億元集資額成為改革開放后“第一非法集資案”, 沈太福也因貪污罪和行賄罪被判死刑。該案與隨后發生的無錫鄧斌非法集資案, 因其所處的特殊時代環境, 已成為改革開放之初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個縮影。

案情簡介

1980 年, 沈太福中專畢業, 被分配在長春市水利局, 后又轉到科協工作。1984 年, 沈太福辭掉公職, 成為改革開放第一批辭職下海“吃螃蟹”的人。辭職后, 沈太福與兄弟沈太安辦起了吉林省第一家個體科技開發咨詢公司, 每天騎著自行車在長春市的街頭巷尾刷廣告, 但生意清淡。無奈之下, 沈太福通過關系, 承包了一家虧損的街道企業———長春鍋爐儀表廠, 並在該廠研制成功“雙色液位計”技術。1988 年, 沈太福攜“雙色液位計”技術到北京跟四通合作成立四通雙色液位計技術公司時, 卻被四通發現技術有假, 雙方打起官司。官司打到第二年, 沈太福發現自身是泥菩薩過河, 決定撤退。1989 年3 月16 日, 沈太福經北京新技術實驗開發區批准, 籌集30 萬元以私人資本注冊成立了集體性質的北京長城機電技術開發公司(即長城公司的前身)。1990 年6 月, 沈太福低價購買了一名工程師的電機發明專利, 並將公司的專利權記到了他和妻子的名下。此后, 沈太福便打出了“機電開發的旗號, 又在海南、長春成立了兩家公司, 鼓搗起各種社會上認為可以賺錢的買賣。也許是因為他並不真正善於做生意, 也可能由於他過於揮霍, 沈太福不但沒有發財, 反而虧空日甚一日, 債台高筑。1992 年5 月, 處於躲債之中的沈太福來到海南, 他找到一些人, 尋求和策劃發財捷徑, 想出了這樣一個“高招”: 以發展節能電機為名, 以高利息為誘餌, 以簽訂“技術開發合同”的形式向社會廣泛集資。沈太福說: “隻要我能馬上拿到錢, 就能大膽地干個夠, 利息我可以出到24%!這一非法集資游戲開玩之初並不順利, 上門簽訂合同者寥寥無幾。沈太福便想到了海口的歌舞廳, 來這裡的大多是有錢的人, 要是他們成為投資者, 必然是財源滾滾。於是他領著公司人員出入各卡拉OK 歌舞廳, 向“伴舞小姐許諾: “誰能拉來投資, 就給她2% 的好處費! ”這一招非常奏效, 為了得到這2%的回扣, 許多人四處奔走, 前來簽訂合同的投資者絡繹不絕, 創下了20 天時間集資2000 萬元的奇跡。沈太福從此一發而不可收拾。一時間, “長城債券”炙手可熱, 受眾多投資者青睞, 釀成了波及全國的“長城集資”怪潮。不明真相的投資者為了得到高額利潤蜂擁而至,長城公司設在全國各地的辦事處人滿為患。許多人奔走相告, 有的從銀行取出存款, 有的到處借錢, 托__關系、找熟人,一心想成為長城公司的投資者。就這樣, 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裡, 沈太福就籌得巨額資金, 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沈太福在全國設立了20 多個分公司和100 多個分支機構, 雇用職員3000 多人, 主要的業務就是登廣告、炒新聞、集資, 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裡, 共集資10 多億元人民幣, 投資者達10萬人。

1994 年4 月11 日, 北京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總裁沈太福被處決, 罪名是貪污和行賄。而在沈太福的背后, 卻是牽涉近20 萬人高達10 多億元的高息集資案。沈太福被處決之后, 中國開始金融立法對集資行為進行管制。

作案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沈太福的游戲規則是: 無論男女老少, 均可與長城公司簽訂“技術開發合同”, 投資額從3000 元起, 上不封頂。合同承諾投資人可以隨時提取自己的資金, 而且投資回報很可觀, 長城公司承諾“按季支付補償費”, 每年補償率達24%, 比銀行當時的儲蓄利率高一倍多。在改革開放的初期, 年息高達24%的“技術轉讓合同”正迎合了老百姓的發財心理。

2.簽訂虛假技術開發合同。眾多的投資者並不知道, 他們與沈太福和長城公司簽訂的所謂“技術開發合同”, 隻不過是用來蒙騙人的招牌, 在沈太福的眼中如同幾張廢紙。合同中規定公司在一年內將產生1 億元的產值, 但從第一份“技術開發合同”簽訂之日起的半年時間裡, 全公司隻售出電動機五六十台, 價值僅600 多萬元, 所謂的電機開發完全成了騙人的幌子。

3.金蟬脫殼, 逃避責任。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沈太福先后指使有關人員開出2 億元的假發票, 頻繁地向某分公司調撥資金, 制造某分公司經營效益好的假象。在沒有一分銷售額、沒做一筆電機生意的情況下, 向稅務部門“主動”繳納了1100 多萬元的稅金……沈太福通過上述種種手段, 欺騙投資者和有關管理部門, 謊稱公司股票將來可以上市, 這樣投資者的債權就可以變成股權, 即使將來公司破產倒閉, 騙局敗露, 作為股民的投資者隻能自擔風險, 他就不必面對向他討債的人了。

案件查處

就在沈太福緊鑼密鼓地實施自己的騙術之時, 有關部門逐漸察覺了他異常的所作所為。針對他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一系列活動, 1993年3 月6 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於北京長城機電產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亂集資問題的通報》, 指出長城公司“實際上是變相發行債券, 且發行額大大超過其自有資產淨值, 擔保形同虛設, 所籌集資金用途不明, 投資風險大,投資者利益難以保障”, 要求“限期清退所籌集資金”。與此同時, 為了保護已投資者的利益, 避免有更多的人投資受騙, 防止長城公司轉移資金, 有關部門凍結了長城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銀行賬戶。對此, 沈太福置若罔聞, 非但不執行, 反而到處散布流言欺騙要求清退集資款的群眾, 並向法院起訴中國人民銀行。1993 年3 月29 日、31 日, 沈太福連續在北京舉行中外記者招待會, 聲稱因政府干涉, 公司難以經營, 要向國外拍賣。他還宣布, 將投資者的年利息率由24%提高到驚人的48%!1993 年3 月31 日下午, 沈太福帶著三張假身份証和一皮箱的集資款准備逃到國外, 在北京首都機場被警方截獲。1993 年4 月6 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檢查組, 開始對長城公司進行檢查。長城公司案所涉及的22 個省、市、自治區也相繼成立了檢查組, 對其所屬的100 多個分支機構實施全面檢查。檢查人員發現集資款項流失十分嚴重。如北京市集資額高達兩億多元, 凍結的銀行賬戶資金不足3000 萬元, 不到集資款的1/7。1994 年4 月, 法院宣判, 沈太福犯貪污罪和行賄罪, 判處死刑, 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案件警示

長城公司集資案僅僅是1993 年中國金融失序的冰山一角。在長城公司非法集資案之前, 我國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金融法制體系。1995 年6 月30 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詐騙等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列入法律打擊對象。1997 年3 月14 日修訂的《刑法》和1997 年12 月9 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業確定罪名的規定》, 正式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罪以及集資詐騙罪列入刑法罪名。至此, 我國關於非法集資的刑法規制框架基本構建起來, “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成為懸在非法集資者頭上的利劍。俗話說,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非法集資活動之所以屢屢得逞, 除了非法集資者的騙術較為高明, 方法和手段隱蔽和狡猾外, 與受害人自身防范意識不強, 貪圖一夜暴富、一勞永逸, 甚至不勞而獲的僥幸心理也不無關系。因此,廣大投資者應加強自身防范意識, 樹立勤勞致富的思想, 不傳播、不輕信所謂的一夜暴富神話, 這才是減少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的根本途徑。(選自《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

(責編:薛白、劉陽)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