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3年5月,全國各地將集中開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金融知識,並通過以案釋法揭示非法集資的欺騙性、風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營造社會公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的社會氛圍。為配合這次活動,我們將陸續選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介紹非法集資的特征、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引導廣大群眾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李某為斂財不擇手段, 鋌而走險, 視法律如兒戲, 最終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正可謂: “機關算盡太聰明, 反誤了卿卿性命”。
案情簡介
1996 年5 月至1998 年5 月, 河南省百花實業(集團) 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伙同馬某某、李某某等人以高息為誘餌, 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3.36 億元,獲得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彌補虧空、個人揮霍和從事高風險性盈利活動, 造成1.34 億元的損失。在感覺罪行即將敗露時, 他們又指使他人銷毀部分賬冊, 隱藏、轉移贓款, 並攜帶巨款和槍支外逃。
作案手段
1.虛假注冊、高息誘惑。為達到非法集資目的, 李某等人通過編造假股東、假出資、假簽名的方法注冊了河南省百花實業有限公司下屬的休閑商務俱樂部、河南省匯豐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其后, 以兩家公司和未經注冊的河南百花連鎖有限公司的名義, 以月利率2% ~ 3% 的高息為誘餌, 通過與集資會員簽訂“會員協議書”、“營銷協議書”、“連鎖營銷協議書”的方式, 採取后筆集資款兌付前筆集資款本息的手段, 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涉及參與者1.8 萬人次。集資款均被打入李某等人控制的私人賬戶, 除部分用於支付高息和虧損或不盈利的生產經營項目外, 其余均被李某等人濫用和揮霍。
2.虛假宣傳、蠱惑群眾。為了騙取社會公眾的信任, 李某授意楊某等人通過電腦合成, 盜用中央及國家領導人照片, 捏造事實, 設計、制作虛假廣告畫冊在廣大集資會員中散發, 蒙蔽社會公眾, 制造公司實力雄厚的假象, 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3.銷毀賬目、攜款潛逃。1998 年5 月, 李某等人感到罪行即將敗露, 遂指使他人銷毀部分賬冊, 隱藏、轉移贓款,並攜帶巨款外逃, 使用假身份証隱姓埋名, 導致12000 余名集資參與者高達2.4 億元集資本金無法償還, 最終造成1.34 億元損失。
案件查處
案發后, 公安機關追繳贓款、贓物價值人民幣7300 余萬元, 並將李某等人抓獲。法院審理認為: 李某等人以欺詐方法非法集資, 任意處置、濫用集資款, 銷毀部分賬証資料,攜款外逃, 致使巨額集資款無法返還, 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其行為不但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 而且侵犯了他人合法財產權, 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且詐騙數額和損失數額特別巨大, 社會影響和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2001 年3 月22 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李某犯集資詐騙罪, 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全部財產。同案犯馬某某等九名被告人分別犯集資詐騙罪、窩藏罪、包庇罪、轉移贓物罪和虛假廣告罪, 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共85.3 萬元。宣判后, 被告人李某不服, 提出上訴。2001 年6 月6 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2001 年12 月,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李某執行死刑。
案件警示
不法分子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都會打著冠冕堂皇的旗號, 並在前期積極履行合同承諾蒙騙參與者, 其目的就是要吸引更多的人參與, 實際上非法集資活動都是用后來參與者的資金支付前面參與者的本息, 制造資金實力雄厚的假象並大肆揮霍, 一旦資金來源枯竭或不足以應付支出, 犯罪分子就可能卷款逃匿。本案中, 李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 不僅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 而且給人民群眾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受到法律嚴懲是罪有應得。“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 廣大群眾要樹立投資風險意識, 量力而行,如果盲目聽信不法分子的謊言, 傾盡多年積蓄甚至舉債參與所謂的投資活動,最終可能是血本無歸的結局。(選自《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