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產品“漏網”
現在在華南地區被批准商業化種植的轉基因木瓜,並不在上述5大類裡,所以可不進行標識
有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對轉基因標識的管理主體不夠明確。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進行處罰。而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有權對違反食品標識的行為進行處罰。
此外,有記者調查發現,相關法規未及時跟進也是消費者知情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
2002年出台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對於轉基因的標識政策規定,需要標識的生物目錄為大豆、玉米、油菜、棉花以及番茄,被外界統稱為“5大類17種”。然而,現在在華南地區被批准商業化種植的轉基因木瓜,並不在上述5大類裡,所以可不進行標識。
2007年12月1日,《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廢止,代之以《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然而在這部已實施5年多的辦法中,記者並未找到對轉基因食品標注的詳細要求,隻在第二十一條中有一句表述:“新資源食品以及食品產品中含有新資源食品的,其產品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復旦大學生態與進化生物學系主任、國家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盧寶榮表示:一方面要保証公眾的知情同意權,完善強制性轉基因的標識制度,賦予公眾自由選擇的權利﹔另一方面,可以規范轉基因技術活動,使各個領域轉基因技術的開發和利用在嚴格監管范圍內,並制訂嚴格的懲罰制度。
(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