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目擊
時間: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地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8月20日9時30分,顏承魯被押進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他步履緩慢、面無表情。到達被告人席審判長示意他坐下時,他遲疑了一下,隨后坐了下來。
顏承魯被捕前系蘭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已“退居二線”的他,因涉嫌在擔任局長期間受賄1033.8萬元,於2012年12月25日一審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后,顏承魯不服提起上訴。
今天上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顏承魯回答問題的聲音都比較小,以至於審判長提醒他聲音大一點。庭審一直持續到16時30分,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一次收受720萬元干股
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顏承魯先后擔任蘭州市交通局黨組書記、局長及蘭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2012年2月被免去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職務。
根據檢方指控,顏承魯受賄的人民幣1033.8萬元、2萬英鎊均是其在擔任上述局“一把手”期間收受的。其中最大的一筆是其任出租車公司幕后“老板”所得的720萬元干股。
2008年,蘭州市政府為支持吉利汽車在當地的發展,成立了出租汽車報廢更新工作領導小組,顏承魯任副組長。
同年12月,上述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由蘭州市交通局負責籌建以吉利車型為主的出租車公司,車輛規模為350輛。
此后,時任局長的顏承魯與該局原副局長杜明飛、蘭州奔馬汽車出租公司董事長金某、蘭州海洋汽車出租公司總經理楊某四人商量決定,由奔馬公司和海洋公司出資注冊成立蘭州東方汽車出租公司。
東方公司成立以后,顏承魯指定其妹夫袁某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將51%(折合車輛180輛)的股份登記在袁某名下。
2011年7月,解某找顏承魯幫忙給某房地產公司借款時,兩人口頭商量決定,將登記在袁某名下的720萬元股份轉讓給奔馬公司。
同年8月4日,顏承魯安排奔馬公司董事長金某將300萬元匯入某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賬號內,該公司向顏承魯出具了借條。
剩余的420萬元中,300萬元由金某向顏承魯出具了借條,並約定了利息﹔100萬元用於歸還與顏承魯共同生活的徐某此前向金某的借款﹔20萬元用於歸還顏承魯此前向金某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