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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不得將經濟普查資料作為處罰依據

2013年08月29日13:46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稅務總局:不得將經濟普查資料作為處罰依據

  中新網8月29日電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今日召開第三次電視電話會議,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丘小雄在會上表示,要嚴格落實普查保密規定,不得將普查資料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稅務處罰的依據。

  依據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決定於2013年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為確保普查順利進行,今天普查領導小組又召開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電視電話會議。

  關於稅務部門如何落實好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任務,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丘小雄表示,

  一、提高思想認識,確保圓滿完成普查任務。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是全面詳細了解我國第二、第三產業發展狀況而進行的一次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在當前錯綜復雜的經濟形勢下,開展這次普查對於我們正確認識發展大勢,增強宏觀調控的科學性、預見性和針對性,統籌施策,保持經濟平穩運行具有重要意義。稅務總局作為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工作任務是與工商部門共同做好企業、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並協助普查機構做好普查單位的核查、認定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決貫徹張高麗副總理重要講話精神和電視電話會議要求,積極參與,周密部署,確保圓滿完成稅務部門承擔的普查任務。

  二、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要主動加強與統計部門的聯系,派人參加普查機構的組織實施工作,確定具體承辦部門和有關人員,確保普查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按照普查工作要求的內容、時間和提供資料的方式認真做好登記資料的提供和核對工作。涉及到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資料由國稅部門負責提供﹔涉及到繳納營業稅的單位,資料由地稅部門負責提供。要嚴格落實普查保密規定,不得將普查資料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稅務處罰的依據。對於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認真查找原因,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三、推進信息共享,提高決策和管理科學化水平。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這次普查數據實施採集、報送、處理自動化和電子化的機會,結合推進金稅三期工程建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網絡互聯,為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創造條件,完善稅收基礎信息庫建設,並加強信息分析利用,為服務納稅人、服務基層、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要積極參與經濟普查結果的共同評估、分析和最終認定,加強信息比對,查找管理漏洞,為應對稅收風險積累工作經驗。

(責編:李海霞、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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