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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法規10月1日在有條件地區實施

電子商務出口10月1日起將納入海關統計 有望申報出口退稅

2013年08月29日17:07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8月29日電 (李海霞)《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以下簡稱《通知》)已於近日下發。《通知》轉發了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

出台《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決近年來我國迅速發展的跨境電子商務,特別是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消費者模式下,現行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及現有環境條件已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的實際問題,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健康快速發展。

《意見》分為3部分,共12條。第一部分是具體的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對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的分類、建立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建立相適應的檢驗監管模式、支持企業正常收結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實施相適應的稅收政策,以及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第二部分是實施要求。自《意見》發布之日起,先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同時,也對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等9個《意見》制訂部門的職責做出明確界定,對各地方政府貫徹落實《意見》提出明確要求。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項,主要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進行定義,以及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和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的有關工作做了補充說明,指出目前企業對企業出口主要按一般貿易方式報關,仍按現行有關貿易政策執行。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有關政策另行研究。 

商務部外貿司、電子商務司負責人就此《意見》做出解讀。商務部相關人士認為,電子商務出口在交易方式、貨物運輸、支付結算等方面與傳統貿易方式差異較大。現行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及現有環境條件已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主要問題集中在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和收付匯等方面。

針對上述問題,《意見》提出了6項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主要用以解決目前零售出口無法辦理海關監管統計的問題。目前,電子商務出口大量採用航空小包、郵寄、快遞等方式,其報關主體是郵政或快遞公司。因此,這部分出口無法納入海關貨物貿易監管與統計。新型監管模式建立以后,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后,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証明聯。同時,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無法辦理檢驗檢疫的問題。按照現行體制,出口企業應在產地對法檢商品進行報檢,並交納一定費用。而電子商務出口的商品具有來源地廣泛、批次多、批量小、單件金額低等特點,很難按照要求在產地進行報檢。檢驗監管模式建立后,將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制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三是支持企業正常收結匯,主要用以解決企業目前辦理出口收匯存在困難的問題。目前,由於電子商務出口尚未列入海關貨物貿易監管與統計,海關系統的報關主體為郵政或快遞公司,外匯管理部門無法確認貿易和貨物流的真實性,出口企業難以進行外匯核銷和貨款收付。《意見》出台后,將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同時,監管部門將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四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主要用以解決支付服務配套環節比較薄弱的問題。目前,我銀行業與國際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力度不夠,加上我支付企業國際化程度較低,導致本土支付企業的跨境結算服務能力較弱,尚未被海外買家普遍採用,有國際影響力的本土支付服務企業極少。新政策下,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可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同時將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五是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目前,由於海關、檢驗檢疫和收付匯等環節無法正常辦理手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自然也無法辦理出口退稅,不利於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意見》出台后,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原則上,對於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實行退稅政策,對於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免稅政策,具體辦法將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於近期制訂並公布。

六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主要用以解決信用體系和市場秩序有待改善的問題。部分企業在電子商務出口中不重視商業誠信,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時有發生,甚至出現欺詐等違法行為,損害我企業聲譽,也對我產品國際形象帶來負面影響。同時,相關法規、標准和信用體系建設不夠完善,執法部門對上述行為的應對辦法不多,行之有效的信用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亟待建立。《意見》出台后,將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以不斷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責編:李海霞、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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