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法人、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出口黃金及黃金制品,需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証》:
(一)一般貿易﹔
(二)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制品的﹔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的﹔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制品的,需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証》。
個人攜帶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實行限額審批管理。
第五條 國家黃金儲備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
金質鑄幣(包括金質貴金屬紀念幣)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機構辦理。
第六條 獲得黃金進出口資格的市場主體應當承擔平衡國內黃金市場實物供求的責任,進出口黃金應當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內登記,進口黃金還應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完成初次交易。
第七條 黃金進出口和公益事業捐贈黃金制品進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和審批。
黃金制品進出口和個人攜帶黃金制品進出境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受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八條 申請黃金進出口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近兩年內無明顯違法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會員,具有黃金業務專業人員、完善的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和穩定的黃金進出口渠道,所開展的黃金市場業務符合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並且申請前兩個年度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境內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以上、年礦產金10噸以上,其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准,在境外投資規模達3000萬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礦或者共生、伴生金礦開採權,所開展的黃金市場業務符合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並且申請前兩個年度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
(三)為完成國家貴金屬紀念幣生產計劃進口黃金的生產企業。
第九條 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的,應當具備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近兩年內無明顯違法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生產、加工或者使用相關黃金制品的企業,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有必要的生產場所、設備和設施,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准﹔
(二)海關適用A類以上管理並且從事外貿經營的企業,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開業5年以上並且連續從事黃金制品經營3年以上﹔
(三)因國家科研項目、重點課題需要使用黃金制品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等。
第十條 申請黃金進出口,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進出口黃金的目的、用途和數量、擬申請黃金進出口業務情況等﹔
(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表》(附件2)﹔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四)黃金進出口合同及其復印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証》及其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兩年有無違法行為的說明材料﹔
(七)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實物黃金庫存量証明﹔
(八)黃金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証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商務部開具的有關境外投資証明、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採黃金有關証明,出口黃金的還應提交自產証明或黃金現貨交易所登記証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發生變更再次申請黃金進出口的,隻需提交前款第(二)項和第(四)項材料﹔前款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比照初次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 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應當向申請人住所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進出口黃金制品的用途和數量、擬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業務情況等﹔
(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証書等法定登記証書及其復印件﹔
(四)黃金制品進出口合同及其復印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証》及其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兩年有無違法行為的說明材料﹔
(七)生產、加工或者使用黃金制品的企業還應當提交地市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証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八)從事外貿經營的企業還應當提交海關適用A類以上管理的決定書及其復印件、連續從事黃金制品經營3年以上的有關發票﹔
(九)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還應當提交承擔國家科研項目、重點課題的証明材料﹔
(十)出口黃金制品的企業還應當提交在國內取得黃金原料的增值稅發票等証明材料。
前款其他材料未發生變更再次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的,隻需提交前款第(二)項和第(四)項材料,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還應當提交前款第(九)項材料,出口黃金制品的企業還應當提交前款第(十)項規定的有關材料﹔前款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比照初次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加工貿易因故轉內銷的黃金制品,轉內銷商品中進口料件是管理目錄范圍內商品的,以及在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制品的,適用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申請條件。
因加工貿易轉內銷的,應當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報送申請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有正當理由需要轉內銷的說明材料、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復印件、加工貿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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