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1日電 9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意見稿中規定,個人攜帶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實行限額審批管理。
意見稿中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對個人攜帶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情況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為:個人攜帶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關申報和交稅﹔重量超過200克的,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証》辦理交稅、通關手續﹔辦理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准許証應符合下列條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內每人限1次。
通知內容如下:
關於向社會公開征求《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規范和促進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業務發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jckbfyjx@pb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郵政編碼:100800。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3年10月29日。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9月30日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行為,加強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証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進口或出口列入《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及黃金制品通關時,應向海關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証》(附件1)。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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