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財經

央行征求黃金進出口管理意見 個人攜200克以下免稅

2013年10月01日11:02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0月1日電 9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意見稿中規定,個人攜帶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實行限額審批管理。

意見稿中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對個人攜帶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情況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為:個人攜帶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關申報和交稅﹔重量超過200克的,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証》辦理交稅、通關手續﹔辦理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准許証應符合下列條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黃金及黃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內每人限1次。

 

    通知內容如下:

關於向社會公開征求《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規范和促進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業務發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jckbfyjx@pb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郵政編碼:100800。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3年10月29日。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9月30日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行為,加強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証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進口或出口列入《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及黃金制品通關時,應向海關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証》(附件1)。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目錄》。

(責編:值班編輯、劉然)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