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地方財政建立定期清理機制,壓縮結余結轉資金規模,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結余結轉資金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財政預算結余結轉資金佔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過9%,目前比重低於9%的應隻減不增。
《通知》明確,各地財政要細化支出預算編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加強地方政府性基金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完善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加快預算執行,力爭實現“當年收入、當年支出”。同時,《通知》還要求,各地方財政細化支出預算編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建立財政結余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加強國庫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運行效益﹔深化部門預算管理改革,加強部門結余結轉資金管理。中央財政將對地方結余結轉資金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評價結果將適時公開通報,並作為分配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因素。
另外,《通知》要求進一步強化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加大對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的統籌使用力度,對地方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結轉年度超過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對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其資金管理辦法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作具體規定且連續結轉兩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資金使用方本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