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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以寧繪出國企與農村改革路線圖:土地確權是開始

2013年11月29日08:38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厲以寧繪出國企與農村改革路線圖:土地確權是開始

  ●國有資本配置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強化國資委對國有資本的配置權,而不再主管一個個國有企業。

  ●國資委可設置若干個按一個行業或幾個行業劃分的國家投資基金公司,把現有的國有股劃給某一個國家投資基金公司持有,作為該國家投資基金公司投入企業的國有資本,並根據該國有企業的股權結構派出董事會成員。

  ●土地確權以后,農民得到了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証,他們對可能發生的土地轉包、租賃、入股退股糾紛等問題有了底線,即認為土地確權是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從而願意以轉包、租賃、入股等形式把土地流轉出去。

  日前,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名譽院長厲以寧教授在其新書《中國經濟雙重轉型之路》發布會上結合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做了主題演講。演講中,厲以寧教授分別對國有企業改革、農村土地確權、小產權房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淺出的剖析。

  國有資本配置體制改革路徑

  國企改革歷來被看作“最難啃的骨頭”,這次《決定》對國企改革也做出了部署。對於國企改革,厲以寧也說出了自己的改革設想。

  厲以寧認為,國有資本體制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有資本配置體制,這是第一層次的體制﹔二是國有企業管理體制,這是第二層次的體制。兩個不同層次的體制及其改革,不可混為一談。

  改革開放以來的許多年內,我們所著手的有關國有資本體制的改革,基本上集中於國有企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即屬於第二層次的改革。國有資本配置體制的改革,即屬於第一層次的改革,實際上並沒有推進。國資委的主要任務放在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和監督方面。甚至可以這樣認為:國有資本配置體制改革被忽略了。因此,在現階段談到中國國有資本體制改革時,必須兩個層次的改革一起進行,而且著重點應當放在第一層次的改革(國有資本配置體制的改革)方面。

  厲以寧認為,從現行國有企業管理體制上說,國有企業的弊病或問題可以歸納為四點:

  第一,政府部門干預多,國有企業至今並未成為名副其實的市場經營主體,至多隻能說是“不完全的市場經營主體”。

  第二,機制不靈活。這是政府部門干預多所造成的后果。在開始發現市場有上下波動的跡象時,國有企業無法適應情況的變化,必須經過煩瑣的申請與有待上級批准的過程,等到獲得批准時,已錯過最佳機會。

  第三,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這一方面是由於國有股份制企業國家控股比例高,股東會無法召開或召開了也不起作用,董事會不起作用,獨立董事起不了作用﹔另一方面還可能由於管理制度上仍存在過去一直遵循的做法,有的黨委書記作為第一把手扮演著獨斷獨行的角色。相應的,監事會也不能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

  第四,創新動力不足和創新能力弱。造成這種狀況的最重要原因仍是國有企業因受體制和機制的束縛,不願意自行決定從事較大的技術創新活動,也無權自行決定從事體制創新或管理創新的試驗,一些企業高層認為無論是技術創新、體制創新還是管理創新都存在風險,他們怕承擔責任,而且利益和責任通常是不對稱的。

  “如果國有資本體制的改革僅僅停留於第二層次,而沒有進而對第一層次,即國有資本配置體制進行認真改革,國有企業體制的改革很難有重要的突破,國有企業體制現存的弊病或問題還會繼續存在。”厲以寧說。

  厲以寧指出,國有資本配置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強化國資委對國有資本的配置權,而不再主管一個個國有企業。他的初步設想是:

  首先,國資委隻管國有資本的配置,負責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也就是負責國有資本的配置效率的提高。具體地說,國資委可設置若干個按一個行業或幾個行業劃分的國家投資基金公司,把現有的國有股劃給某一個國家投資基金公司持有,作為該國家投資基金公司投入企業的國有資本,並根據該國有企業的股權結構派出董事會成員。如果某個國有企業是由不止一個國有投資主體投資組成的,則根據股權結構狀況,由幾家國家投資基金公司各自派出董事會成員。“這樣就可以形成‘國資委———國家投資基金公司———國有企業’的體制。”

  在這種新體制之下,國資委是國家投資基金公司的主管,國家投資基金公司是國有企業的出資方。國有企業同其他股份公司一樣,都是市場經營主體,企業與企業之間是公平競爭關系、合作伙伴關系。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所有制歧視、身份歧視不再存在。

  其次,國資委之下的各個國家投資基金公司,在把國有企業的國有股份納入自己的資本總額的同時,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狀況進行清理、核實,對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也進行清理、核實。經過一段時間之后,就轉入對國有企業的資本運營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是經常性的。主要考核的是該國有企業的生產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狀況。

  再次,國家投資基金公司在必要時,經過一定程序,經主管部門批准后,可以發行國家投資基金公司債券。這是國家投資基金公司為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而需要新增國有資本時所籌集的。它們還本付息由發行債券的該國家投資基金公司負責。

  某個具體的國有企業在需要籌資時也可以發行本企業的債券,但這同某個國家投資基金公司發行的債券不是一回事。某個國有企業發行的債券的用途、還本付息由該企業負責,它同一般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是沒有差別的。

  土地確權是新一輪農村改革的開始

  《決定》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厲以寧教授認為,土地確權將是當前中國新一輪農村改革的開始,將是打破二元結構的突破口。

  從20世紀50年代后期起,由於計劃經濟體制的確立,戶籍分為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城鄉二元結構制度化了,城鄉也就被割裂開來了。在城鄉二元體制下,城市居民和農民的權利是不平等的,機會也是不平等的。在某種意義上,農民處於“二等公民”的位置。

  厲以寧指出,土地確權是保障農民權益的根本,首先是認定土地確權之后可以切實維護農民的財產權益。

  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名義下,農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管是祖輩留下的舊房屋,還是近些年來農民自己花錢新建或擴建的房屋,都不被承認是自有的房屋,更不必說自己多年勞動而使土地已經日益肥沃的承包農田了。政府和大企業如果決定佔地拆房,農田承包戶隻得聽從安排,讓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眼睜睜地看著宅基地上的老房新房一起被拆毀。而農民所得到的補償費,遠遠低於市場價格。各地幾乎都有農民抗佔地、圈地和強拆民居的事件發生。農民的權益既得不到尊重,更談不到合理的、充分的補償。

  土地確權以后,農民得到了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証,他們對可能發生的土地轉包、租賃、入股退股糾紛等問題有了底線,即認為土地確權是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從而願意以轉包、租賃、入股等形式把土地流轉出去。

  厲以寧表示,調研結果顯示,土地確權在提高農民收入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是顯著的、不容忽視的。

  第一,土地確權以后,農民的財產權明確了,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權益得到了保障,他們生產經營的信心大增,他們的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動力充沛,潛力得以發揮。

  第二,農民有了財產權,相應地就有了財產性收入。農民的財產分為兩類:一是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二是房屋,主要指在宅基地之上自建的房屋。承包地作為農民財產,給農民帶來的財產性收入有:承包地的轉包費、出租的租金、土地入股的分紅、土地轉讓后的價款等。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作為農民財產,給農民帶來的財產性收入有:房屋出租的租金、房屋轉讓后的價款等。如果農民外出務工,或經營商業,開店,開手工作坊,除了有工資或利潤所得之外,家中的土地轉包、出租或入股后,還可以獲得轉包費、租金、入股分得的紅利﹔家中的房屋出租,可以獲得房租。

  第三,農民在土地確權后,通過土地流轉,從其他外出務工或經商的同村農民那裡轉包或租賃了土地,或用於擴大種植規模、養殖規模,或用於發展蔬菜、水果、花卉業,他們的收入增加了。

  第四,另一部分農民在把承包的土地轉包、出租給別人,或把土地入股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后,有的在城市中打工或開店開作坊,建立小微企業,生意興旺,收入較豐,於是把家屬遷入城鎮。農村中的房屋,或者仍留著,供回鄉時暫住,或者租出去,獲取租金。

  第五,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很大發展。這主要由於農民的財產權明確了,農民辦好專業合作社的勁頭充足,專業合作社的經濟實力加強了,經營、管理都有改進。專業合作社在規范化的道路上壯大起來。這也增加了合作社社員們的收入。

  妥善處理農村“小產權房”

  近來,針對“小產權房”問題出現了許多爭議,對此,厲以寧認為,應妥善處理農村“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之所以出現,基本上可以從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來探討其原因。”厲以寧解釋道。

  從需求方面分析,“小產權房”向誰銷售?是向城鎮居民銷售,因為城鎮的房價一再攀高,城鎮中等收入階層也難以購買,何況收入較低的家庭呢?此外,農村的“小產權房”除了充當一些城鎮居民的第一套房,還有作為城鎮居民第二套房的,總之,對“小產權房”的民間需求是旺盛的。

  從供給方面分析,“小產權房”來自何處?較多的是農民在分給自己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這些房屋按規定是不許出售給外地人的,但農民違背了規定,把這樣的房子當作了生財之道。

  對於“小產權房”,目前採取的主要對策是取締和勒令收回。措施是剛性的,不容許討價還價。但在實施時,往往遇到困難,隻得拖延下來。例如,強制廢除當初供需雙方簽訂的“小產權房”交易合同容易,但把住戶(購房者)趕走,卻十分困難。又如,剛簽好“小產權房”交易合同,需求方已付房款,但尚未遷入居住,交易合同停止執行,需求方要求供給方退回購房款,供給方已把房款移作他用,還不出錢,或不願還錢,怎麼處置又是一個難題。再如,當初“小產權房”交易時,是經過村干部同意的,所以供需雙方才敢於交易,現在上級政府重申禁令,指出“小產權房”是違法的,那麼誰來承擔責任?誰來承擔交易后的損失?最后,如果一個村有若干件“小產權房”糾紛,涉及若干戶農民和購買者的利益,怎麼辦?互相觀望,要處理就應一視同仁,但這樣一來,村裡就不安定了。結果,依然懸而未決。

  所有這些,都是土地確權工作開展以前就產生的糾紛。土地確權之后,農民有了房產証,對於他們處理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包括自主轉讓這些已有產權的住宅,多數人認為可以這樣做。當然,有人持不同意見。有的地方採取如下的對策:不再提“小產權房”問題,而隻問農民自建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否本人的宅基地。如果建房的土地確實是農民自己的宅基地,並且符合“一戶一地(指宅基地)一宅”的原則,那麼就不再限制農民住宅的流轉了。這是因為,轉讓這樣的個人住宅,並不損害他人的權益,何況還能緩解城鎮住房緊張和供給不足的問題。

(責編:聶叢笑、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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