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詞解釋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
是我國現行的電動自行車標准,由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於1999年頒布實施,全稱為《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裡,整車重量不超過40公斤。也就是說,隻要是最高時速超過20公裡、整車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自行車,就是超標電動自行車。
【鏈接】
電動自行車標准爭議史
(根據公開報道整理)
電動自行車出現后,其技術標准和行駛規范爭議不斷。其間北京曾一度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但幾年后“解禁”。
●1995年
第一輛電動自行車“走”出清華大學實驗室。
●2002年7月31日
北京“禁電”,電動自行車臨時牌証有效期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期滿后不再核發、換發並禁止上路。
●2004年5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符合國家標准的電動自行車劃入非機動車范疇。
●2005年12月31日
北京取消“禁電”,執行目錄管理制度,列入目錄車輛核發牌証。
●2009年10月
“電摩國標”頒布,擬於2010年1月實施,因技術指標與電動自行車無縫對接,引發“兩標”(“電摩國標”與“電動自行車國標”)之爭。
●2009年12月16日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文,“電摩國標”暫緩實施,“兩標”之爭暫時平息。
●2011年3月18日
公安部、工信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四部委聯合發文,超標電動自行車禁止生產、禁止上路。
●2013年底
北京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過300萬輛,其中大量屬於超標車。
●2014年2月16日
歷時一年多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專家建議稿)》公開推出。其中,變通修訂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將最高時速和最高質量限定改為26公裡和55公斤。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易方興
本版攝影/新京報記者 尹亞飛 易方興
上一頁123 上一頁123
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