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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有機硒食品執行新標 兩大指標不能或缺

胡彩麗

2014年06月18日14:12    來源:楚天金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湖北省有機硒食品執行新標 兩大指標不能或缺

  今后,食品宣傳不能再隨便打“富硒牌”了。昨日,記者從省衛生與計生委的食品安全宣傳周新聞發布會獲悉,我省食品安全的地方標准《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以下簡稱《要求》)將於今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據了解,這是全國首個關於有機硒食品的地方標准,彌補了空白。

  全國食品安全標准委員會委員、省衛生計生委監察專員楊明亮介紹,硒在自然界的存在方式分為兩種:無機硒和有機硒。有機硒與無機硒相比,對人體更為安全。但是,硒是一種雙功能元素,攝入不足會發生地方性心肌病等硒缺乏性疾病,但攝入過量也會引起硒中毒,所以制定相關標准,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健康,也有利於有機硒食品市場的規范。

  記者了解到,此前由於富硒食品沒有制定硒含量標准,各企業生產的富硒農副產品都隻有自己的企業標准,從而導致富硒食品標准不一、質量良莠不齊。有的標記富硒的產品甚至不含硒,有的通過人工添加無機硒。我省“硒都”恩施所發展的富硒產業,也因此深受影響。

  據悉,該《要求》規定了糧食、蔬菜、水果、畜禽水產、鮮奶及奶制品、飲品類以及其他類,共計27種食品的“總硒”和“有機硒”的含量,確定了硒含量的安全范圍以及其中有機硒的比例。

  《要求》中規定,“富含有機硒”或“富有機硒”食品中,總硒最低含量必須達到20微克/100克(固體食品)或10微克/100毫升(液體食品),有機硒含量必須大於其總硒的80%。而且,“富有機硒”食品中的硒必須是天然的有機硒﹔而“富硒”食品,其食品中的硒可以是添加的硒營養強化劑。

  專家建議,依據中國營養學會的相關規定,我國成人硒的參考攝入量為50微克/天。消費者購買時,一定要仔細閱讀食品標簽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查看其是否標明“總硒”和“有機硒”的含量。如未標明或“有機硒”含量不達標,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投訴,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記者胡彩麗 通訊員張毓茜 實習生張契昱)

(責編:邢鄭、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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