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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2】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2014年07月24日10:20    來源:光明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

  還聽到一種議論,說農戶所承包的土地本來不是自己的,如果他們不再耕作土地,應該將其交換集體,或干脆交給國家。這個說法很是魯莽。財產權設置的原則是:但能私有,不必國有﹔否則社會就沒有了活力。再說,絕大部分農戶出租土地、告別農業以后,地租收入不會很重要,人們不必眼紅。建設用地的租金會高一些,但國家可用其他手段對其進行調節。

  從當前土地流轉實踐看,也存在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產權明晰程度低,增大了土地流轉的交易成本,影響土地流轉效益。農戶土地承包權越不穩定,流轉越困難。二是農業規模化經營往往具有多重目標,導致土地經營規模不盡合理。有的城市資本到農村圈地是為了土地投機,或為了套取政府補貼,還有的是為了建立本系統的“食品基地”,所有這些目標,都可能背離土地經營“適度規模”的要求。三是規模化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復雜,總體上還不完全適應農業現代化的需要。從國際經驗看,自然人身份的家庭農場很適合農業現代化,但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趨於向公司化農業集中。四是國家土地管理政策的某些方面不利於土地合理流轉。按現行體制,我國不存在土地的永久使用權,更談不上使用權買賣,這導致專業農戶的大量土地是租用而來,造成租地或變相租地是土地流轉的基本形式,給土地的實際耕作者長期投資帶來很大困難。此外,我國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農地保護制度,給一些商家借助土地流轉政策搞土地用途投機開了門路。

  將農村土地流轉納入健康軌道,需要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第一,落實中央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權長久不變的改革意見。落實這項改革意見時要明確告訴農民今后不再調整土地,並要按照農民的意見決定是否要做“最后一次調整土地”。這項改革將提高農民土地財產權強度,有利於延長土地租期,調動農業大戶的投資積極性。從筆者調查看,做好此項工作並不容易,中央政府應細致研究政策,扎實安排部署。

  第二,盡可能鼓勵農業經營者之間自主達成土地流轉協議,避免政府直接干預。已經通過“返租倒包”途徑實現土地流轉的地方,應注意在土地整理中與原土地承包者達成補充協議,明晰相關權利。

  第三,可要求地方政府確立土地經營的最大規模,避免規模過大。據筆者調查,規模過大時一般會發生“二次承包”,容易引起糾紛。據筆者粗略測算,在我國糧食主產區,如果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達到150畝左右,其人均純收入就可與城市水平看齊或更高。其他農作物的生產也會有一個適度規模,能夠保証農戶的收入可與城市水平比肩。地方政府在確立“適度規模”時應以這個標准為基礎。在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的背景下,我國農戶的規模經營“適度”標准還會不斷提高,從而要求更大幅度的農村土地流轉。

  第四,應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規模化經營中的行為,更好地發揮合作社推動農業現代化的作用。在全部農業經濟環節中,直接田間作業的環節應以家庭經營為基礎,不支持合作社進入直接田間作業環節,更不支持合作社圈佔大量土地搞田間雇工經營或“二次發包”土地。合作社業務應集中於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流通領域及田間生產的服務領域。

  第五,應提倡進入農業的“城市資本”做大流通商、大加工商,而不是做“大農場主”。“城市資本”可以建立一定規模的“示范基地”,但在一定期限以后應將“示范基地”轉化為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從筆者的調查看,成功的農業投資者大多採用這種經營方式。要堅決杜絕“城市資本”圈佔土地搞非農經營活動。

  第六,大膽解放思想,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在微觀方面,要在農地確權的基礎上,最終允許土地承包權或使用權買賣。在宏觀管理方面,要優化土地用途管理政策,建立農業保護區制度,向農業投資者傳遞更明確的土地用途信息,以減少土地流轉中的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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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千原雪、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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